法治纵横:恶意转移财产,这招行不通

恶意转移财产

不行!不行!

夫妻之间情感破裂走向离婚,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但在离婚时,妻子发现两个人同住的房子居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丈夫给卖了。于是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丈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妻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相关情况来听记者张歆的报道:

记者张歆:

这起案件中的被告李某和原告孙某,本是一对夫妻。二人在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两人在南开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购房款214万元,并将房屋登记在丈夫李某的名下。有了自己的小家,他们的生活却没有越过越好,反而因为各种家庭琐事,矛盾逐渐升级。2021年5月,妻子孙某正式起诉离婚,而丈夫李某也没闲着,他干了什么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郭军伟介绍了案情:

民一庭法官助理郭军伟:

李某跟自己的父亲在房管部门签订了《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通过买卖的方式,将夫妻二人的房子以60万元的低价卖给了自己的父亲,但是没有经过资金监管,也没有实际支付房款。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仅仅两天,房子就变更登记到了李某父亲的名下。这时孙某因为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去房管局查询权属登记,发现房子已经被卖了。于是她立刻以李某及其父亲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房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到李某的名下。

记者张歆:

在离婚时,一般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到底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曾经登记在丈夫李某名下的房子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志锋分析说:

民一庭法官李志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个案件中,虽然男方说这个房子是他自己赚钱买的,但结合法条,男方的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都归夫妻双方所有,而且男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购房款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法院认定这个房子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张歆:

经过法庭调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做出裁判。李志锋说:

民一庭法官李志锋: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父子在李某与孙某矛盾激化期间、孙某提起离婚诉讼之时进行案涉房屋交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且没有实际支付房款的方式,对李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转移,足以认定李某父子在此次交易过程中的主观恶意。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李某父子将案涉房屋恢复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

记者张歆:

这起案件,是人民法院对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否定性评价,维护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合法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件中的被告李某,处心积虑转移财产,到头来不但百忙一场,也将在后续的离婚财产分割期间处于不利形势。通过这起案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郭军伟对市民做出提示:

民一庭法官助理郭军伟: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故意隐瞒配偶恶意消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并让转移财产一方得到应有的惩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新闻广播-法治纵横

制作:李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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