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买房
婚后2个月办理房产证
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办理了这起案件
2022年12月,库尔勒市民小王(化名)与小丽(化名)在当地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前,小王用30万余元存款作为首付,贷款购买一套房屋当作婚房。婚后2个月,小王用婚前的住房公积金结清贷款余额,并办理房产证,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
2024年8月,小王和小丽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小丽希望分割该房产,被小王拒绝。随后,小丽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诉求分割该房产。
庭审前,法官向双方了解情况,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属于分割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王在婚后付清房屋贷款,并能够证明该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其婚前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使该房屋是在婚后办理的房产证,仍然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
经法官释法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小王所有。
来源: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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