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
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非孳息、非自然增值收益;
(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总结: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
定义: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已合法取得的财产(时间节点以登记为准)。
解释: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例外情形:婚前财产本身仍归个人所有,但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个人财产。若婚前 财产婚后通过共同经营、管理等产生增值,增值部分可能视为共同财产(需结合司法实践判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一)项。
三.特殊情形处理,父母出资购房:
(一)婚前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个人财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 条;
(二)婚后出资:若未明确约定赠与一方,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共同财产分割;
(三)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可主张补偿,《婚姻家庭编司法解(一)》 第78条;
四.争议解决要点:
(一)举证责任:主张个人财产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购房合同、转账记录、公证文件等);
(二)财产混同:若婚前财产与婚后收入混入同一账户,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三)协议优先: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无效)约定财产归属,《民法典》第1065 条;
五.注意事项
(一)及时公证:大额婚前财产(如房产、股权)建议婚前公证,避免争议。
(二)保留凭证:婚后财产来源证明(如投资记录、收入流水)应妥善保存。
(三)动态管理:婚前财产若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如出售再投资),需明确新财产的归属。
法律指导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以律师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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