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找法网
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
但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那么,作为已出嫁的女儿,
对父母的这套房屋是否有继承权呢?
女儿的继承权
答案是:她当然有继承权。
《民法典》
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宪法》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继承权的取得依据是被继承人的授权,或法律的授权。
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代表被继承人的意志,但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法律会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交由其亲近亲属继承。除了《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会导致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以外,“出嫁”不能剥夺女儿的继承权。据此不难看出,女儿继承父母遗产的依据在于亲属关系,“是否出嫁”的条件并不影响遗产的继承。只要女儿没有导致继承权丧失的行为,无论其是否出嫁,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等,都不因性别而有差异。
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继承的顺序,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由此可见,没有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出嫁女当然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
典型案例
杨某与杨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杨某某系姐弟关系,杨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与杨某某的父母去世时遗有平房一处,该平房于2013年以杨某某名义拆迁,于2015年安置了三处房屋,其中一处登记在杨某某名下,另外两处均登记在张某某名下。杨某向杨某某要求继承房产遭到拒绝,遂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母二分之一的遗产。二人的父母生前未立遗嘱,其他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亦均表示放弃继承。庭审中,杨某某辩称按农村习俗,房产都是给儿子留的,不能分给杨某。
【裁判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二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被继承人女儿的杨某,与作为被继承人儿子的杨某某,依法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杨某某关于女儿不能继承遗产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历史上,女性的继承权利长期遭受限制。这种理念虽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格格不入,但仍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正是这一宪法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杨某某以其姐姐杨某是女性为由,拒绝其继承父母遗产,不仅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漠视,也侵犯了杨某的继承权。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维护了杨某的合法继承权利,对于促进移风易俗,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