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具体范围包括: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2. 继承或受赠财产(除非遗嘱/赠与合同明确归一方)。

3. 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自然增值与孳息除外,如房租、投资增值属共同财产)。

4. 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均属共同财产)。

排除情形(个人财产):

婚前全款购买且取得产权的房屋;

人身损害赔偿金;

父母出资并明确约定赠与子女个人的房产。

二、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1. 意思自治优先:双方可协议分割,效力高于法定分割。

2. 平等分割为基础:一般均等分割,但需综合以下因素调整比例:

照顾子女、女方权益;

无过错方优先(如对方存在重婚、家暴等《民法典》第1091条情形);

对房产的贡献(出资、还贷等);

婚姻持续时间及生活成本分担。

3. 恶意行为少分或不分:隐藏、转移、毁损共同财产者,可能丧失分割权。

三、不同类型房产的分割规则

(一)婚前购房

1. 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于个人名下:

属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 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房屋归登记方,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需补偿另一方(公式:补偿额 = 共同还贷额 ÷ 总购房款 × 离婚时房屋市值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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