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男女双方离婚后又同居生活的,财产如何处理?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邓某与彭某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彭某生了一个男孩。两年后,邓某以自己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价值50万元。
2012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按照协议约定,儿子由彭某抚养,邓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邓某名下的房产归邓某所有,其他财产归女方所有。离婚之后,彭某提出,自己带着儿子还未找到房子,要求暂住一段时间,等找好地方再搬家,邓某同意了。
在此期间,两人感情又复合,邓某将工资全部交彭某保管,供楼款及家庭支出
全部由彭某负责,并约定办理复婚手续。
2015年6月,彭某突然向邓某提出,她与别人已订婚,准备要搬出居住。同时认为,双方共同生活三年了,已构成事实婚姻,希望分割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请问:彭某有权分割财产吗?

【杨律分析】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本案中,邓某和彭某已协议离婚,虽然双方在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但由于邓某与彭某同居是在2012年5月以后,不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只能构成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
邓某和彭某在协议离婚时,已对房屋及其他财产进行处理,明确约定房产归邓某所有,该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彭某在该房屋居住了三年,同样不能改变房屋的归属。因此,彭某没有任何理由,主张分割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其主张不能成立。
【杨律提示与建议】
实践中,如果离婚后又同居生活的,两人不再是夫妻关系,再次分开也不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属于一般共有关系,而不是共同共有。因此,如果双方感情已复合,建议尽快办理复婚手续,使婚姻获得法律保护。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
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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