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权归属
(1)不满2周岁的子女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双方协议,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不满两周岁子女,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
(2)2周岁至不满8周岁的子女
对于2周岁至不满8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进行协议,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优先考虑由其抚养: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司法解释一》第46条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14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司法解释一》第47条
(3)年满8周岁的子女
对于年满8周岁的子女,在抚养问题上,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084条
(4)轮流抚养子女
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司法解释一第48条
(5)变更抚养关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可要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司法解释一》第56条
父母双方可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司法解释一》第57条
二、抚养费支出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或者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1085条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司法解释一》第42条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司法解释一》第49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司法解释一》第50、53条
三、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第10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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