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不付抚养费,孩子上学后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杨阳)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抚养费案件。

原告小明诉称,父亲徐先生和母亲吴女士在他三岁时离婚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明由徐先生抚养,吴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现小明开始上小学,学习、生活支出都有所增加,吴女士却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故小明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吴女士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吴女士辩称,离婚时徐先生说只要签字离婚,就不用支付抚养费,且可以随时探望小明。现徐先生违反离婚协议,其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徐先生与吴女士离婚协议约定小明由徐先生抚养,吴女士不付抚养费。现小明随着年龄增长,学习、生活支出增加,要求增加抚养费,于法有据。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小明的实际需要,并考虑吴女士的负担能力,结合小明生活所在地的实际消费水平,酌情判定吴女士按照每月98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吴女士每月支付小明抚养费980元,至小明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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