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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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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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97

■巨野法院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

王某(男)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24年3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孩王一、女孩王二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号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18周岁。2025年1月23日,王某诉至法院以自己买房需要还贷、需要赡养老人,无力支付约定数额的抚养费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为每个孩子每月900元。王某于本案诉讼前已经再婚。

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协议离婚后没有出现或发生足以使原告降低支付抚养费的重大变故,不同意减少抚养费。

本案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包含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承担的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承担条款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也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实现离婚目的而作出的妥协条件,在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双方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按照约定的协议内容履行。

本案中,王某未举证证明其现在生活与签订离婚协议时相比发生了无法预料的重大变故,至于其陈述的买房需要还贷等情况系为改善生活条件而作出的决定,赡养老人也是在离婚协议时即存在,并非系无法预料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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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

■威海法院“青山”篇:开展增植补绿、保护古树联合活动

近日,威海中院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区法院、刘公岛林场开展义务植树、古树认领与保护等活动,共种植黑松树30棵,认领古树24棵,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工作人员向大家现场讲解丁汝昌纪念馆院内两棵百年紫藤的相关知识。

本次联合活动,是全市法院立足地区特色与审判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共美山海”品牌机制作用,生动落实司法引领、多元共建生态保护理念的探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于2025年3月15日正式实施,通过此次古树认领与保护活动,威海法院积极落实条例规定,带头践行古树名木保护,采取邀请古树保护专家现场普及古树知识等方式,助力古树名木保护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宣传,推动形成人人参与的全民保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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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

■昌邑法院:四天两省协同执行 跨越千里异地腾房

为进一步加大异地财产处置力度,加速当事人胜诉权益兑现,近日,昌邑法院执行局干警辗转2500余公里,开展了四天两省的异地执行行动,成功腾退海南海口1处被案外人占有10余年300多平方米的房产,有力震慑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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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司法救助来了,老两口的“冬天”过去了

一场意外,让张店区房镇镇郝大娘一家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郝大娘独生子张某与郑某争执,张某发生休克,经抢救无效身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赵琳了解案情后,积极走访被执行人郑某的租赁住址及户籍地,多方调查得知,郑某每月的经济收入仅够满足自己与所赡养老母亲的日常生活开支,确属履行困难。“赔偿款到不了账,那就想想别的办法。”看到老两口的境况,赵琳的心里不是滋味,下决心帮助老两口走出困境。一方面,她继续和被执行人郑某沟通,对其耐心释法明理,另一方面,她仔细翻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发现郝大娘符合省市区三级法院联动救助要求,她指导郝大娘准备申请材料,将案件按照司法救助规范流程上报,帮助申请省市区三级法院联动救助,最大限度地保障郝大娘权益。在赵琳的努力下,郝大娘收到了司法救助金共6万余元,极大缓解了郝大娘一家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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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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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98

■沂南法院被执行人购买的股票,是否可以作为财产予以执行?

张某因生产、销售伪劣的鸭肝抗体疫苗并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案件侦办过程中张某已上缴赃款411万元),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案件移送执行后,法院经网络查控,发现张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但其开设的股票账户内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20余万股,法院遂依法对上述股票予以冻结。

沂南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变价执行。张某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并持有的股票作为一种财产权益,归属于张某,可以作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沂南法院遂依法向证券公司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证券公司通过公开交易将上述股票变现193万元并支付至法院账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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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99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承揽人违约解除合同,是否应向定作人返还预付款?

2024年8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揽A公司定作的家具,合同价款107万元,预付款20万元。2024年9月19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预付款20万元,B公司于9月24日单方面通知A公司解除承揽合同并承诺退回预付款。2024年9月25日,B公司向A公司退回预付款154000元,剩余预付款46000元未还,A公司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B公司抗辩称其已向A公司交付了样板间、设计图纸等成果,上述成果的相应成本及B公司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从预付款中予以扣除。A公司认可B公司向其交付了样板间,但认为交付的样板间不符合双方约定,样板间可由B公司自行拆除。为充分发挥B公司交付的样板间的使用价值,践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民法原则,承办法官决定对A、B两公司进行调解。经过多番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二、B公司向A公司返还预付款40000元;三、B公司自行取回样板间可移动家具(见详单),A公司对此负有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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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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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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