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5次往返偷同一辆电瓶车5组电瓶,属于连续犯还是继续犯?|聚法案例

男子5次往返偷同一辆电瓶车5组电瓶,属于连续犯还是继续犯?|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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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5次往返偷同一辆电瓶车5组电瓶,属于连续犯还是继续犯?|聚法案例

案情简介

6月19日,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工厂的伍女士报警称,她中午停放在工厂门口的三轮车内的5组电瓶被盗窃,价值千余元。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发现案发现场有一个监控视频。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很快便锁定了嫌疑人。

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男子骑摩托车开进工厂,在伍女士的电瓶车前停下,然后东张西望。当有车辆经过时,他先是假装在拉衣服拉链、抽烟,在确定四周无人时,便开始盗窃电动车电瓶。该嫌疑人每次盗窃一组电瓶,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在离开一两分钟后,嫌疑人又回到案发现场继续实施盗窃,前后10余分钟男子实施了盗窃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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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显示,该男子在盗窃最后一组电瓶准备离开时,他回头发现头上有个摄像头,起初他并没有反应过来,转身准备离开,他转过头直愣愣盯着摄像头。

警方调查发现,嫌疑人名叫蒋某某,50岁,系一名有盗窃前科人员,大足区玉龙镇小河村人。当天下午,民警来到蒋某某居住地准备实施抓捕,后来了解到蒋某某在镇上某茶馆打牌。当日19时许,蒋某某打完麻将从茶馆出来,就被蹲守在现场的民警抓获。

蒋某某告诉民警,当他发现监控视频时就已经知道自己栽了,但没想到警察这么快就来了。

目前,嫌疑人蒋某某因涉嫌偷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知识拓展

案件中蒋某某每次盗窃后迅速逃离现场,在离开一两分钟后,又回到案发现场继续实施盗窃,前后10余分钟实施了5次盗窃。其行为是以五次犯罪认定,还是视为一次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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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的构成特征:

(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

(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这是成立连续犯的前提条件。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这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

典型的连续犯如,连续一段时间内杀死了十个人,或者连续一个月,每天实施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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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与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或持续之中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罪。此外,常见的继续犯还有: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窝赃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等;重婚罪等。

小编认为,案件中蒋某某每次盗窃后迅速逃离现场,在离开一两分钟后,又回到案发现场继续实施盗窃,前后10余分钟实施了5次盗窃的行为,符合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应当认定为连续犯,视为一罪。

相关案件

1. 原判基于同一时间段同一地点连续盗窃视为一次盗窃的原则,对上诉人在同一小区进入多户盗窃的事实均认定为盗窃一次。本案中上诉人进入五户盗窃未遂,但实际盗窃次数为三次。因此原判认定盗窃三次未遂并未有误。

——谭某祁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1刑终442号

2. 关于本案的犯罪次数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在移动大厅、服装店、珠宝店实施抢劫的行为,由于出于相同的犯罪主观目的,且三地点距离较近,属同一大楼的两侧,可以认定为连续犯罪,视为一次犯罪;但化妆品店距离以上三个地点较远,相比之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应当认定为单独的一次犯罪行为,故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宋韬犯罪次数的认定为二次,并在此事实上予以量刑。

——宋韬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辽01刑终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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