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哪些人不宜作为证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宜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的人,这些人可能无法辨别是非或正确表达。在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不宜作为证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宜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的人,这些人可能无法辨别是非或正确表达。在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哪些人不宜作证人?

在法律中,证人是指能够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证据的人。然而,并非所有人都适合作为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宜作证人:

1.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 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出庭作证的人;

3.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

5.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6.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证的人。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上述人员如果需要出庭作证,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并且必须保证作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宜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的人,这些人可能无法辨别是非或正确表达。在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法律中,证人是指能够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证据的人。然而,并非所有人都适合作为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宜作证人:1.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2. 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出庭作证的人;3.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5.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6.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证的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上述人员如果需要出庭作证,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并且必须保证作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作者:法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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