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的叔叔发生交通事故,侄子是否有权请求获得死亡赔偿金?

五保户的叔叔发生交通事故,侄子是否有权请求获得死亡赔偿金?

案情简介:

紫阳双安人陈某是村里分散自住的五保户,未娶妻生子,有同胞哥哥陈大、陈二两人,父母在他年幼时便去世,他一直跟着大哥一起生活,后来大哥生病去世,陈某又继续和侄子小陈一家一起生活。

这天,陈某又像往常一样在安置点附近遛弯,不料被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撞倒并碾压,当场死亡。经交警事故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

小陈料理完叔叔陈某的丧葬事宜后,便向肇事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A保险公司赔付了18万元,而B保险公司以小陈并非陈某的近亲属为由拒绝赔偿。陈二作为陈某的亲哥哥向保险公司索赔,再次遭拒。

小陈认为二叔陈二是陈某的亲哥哥,自己是共同权利人,应当有权共同获得死亡赔偿款,遂和陈二一起将B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和车辆所有人告上法庭。

审理结果:

陈二作为陈某的亲哥哥,是唯一的近亲属,自然是有权请求获得陈某的各项死亡赔偿款的。本案的核心在于作为侄子的小陈是否是赔偿权利人。

法官经审理认为,小陈虽系陈某的侄子,但陈某自幼跟随小陈父亲一家共同生活,小陈与陈某共同生活三十余年,相互之间形成了稳定的经济扶助、精神慰藉关系,尤其是在小陈成年后,其在居住、生活上给予了陈某相应的照料,并为陈某养老送终,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特殊的家庭成员关系,这种照顾老人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应该得到社会认可和法律的保护,故小陈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获得陈某的各项死亡赔偿款。法官判决被告B保险公司向小陈和陈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7万余元。

本案法官没有拘泥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权利人范围,而是肯定了叔侄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特殊家庭关系。

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不仅具有浓厚的亲情关系,还形成了紧密的经济联系,其建立的相互扶助以及经济利益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当其利益遭受侵害时,家庭成员应当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作者:唐燕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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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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