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一桩离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纠纷案

精神病人、痴呆症患者、脑梗塞患者、植物人等患者因为自身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无法处理生活中的交易,譬如买卖房屋、领取社保等等,甚至离婚也是久拖难决。

通过法院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才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为其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制度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瀛纳律师事务所符蓉律师携杨洋实习律师接手了一件非常棘手的离婚纠纷案件,此案件的当事人古某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接下来,我们将结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跟大家一起分享这个特殊的离婚纠纷案。

案情回顾

古某,女,72岁,孤寡老人。1991年,古某通过报纸征婚和佘某相识。之后,双方一直通过书信联系。古某不知回信是由佘某的哥哥代为书写。佘某哥哥在信中谎称弟弟身体健康。

古某去上海后,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和佘某在普陀区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二人在上海共同生活几天后,古某才得知丈夫自幼智力二级重度残疾。此后三十多年的时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2010年古某因车祸进行开颅手术后病情反复,言语表达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古某卧床期间,由其外甥许某照顾其饮食起居并负担了医疗费用。丈夫佘某自婚后从未尽到夫妻间的照顾抚养义务。

古某有一60平方米住宅,登记在古某与佘某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年势已高,均需要他人照顾,且双方都愿意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办案手记——一桩离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纠纷案

符蓉律师走访当事人家庭

办案手记——一桩离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纠纷案

与当事人家庭进行深入沟通

案件办理

由于案件时间跨度大,涉及部门众多,符律师首先走访了常州市民政局等政府部门,向原告户籍地、居住地的街道和社区,社区基层工作者了解情况,并为当事人办理了无子女证明。

然后,符律师又前往上海普陀区档案馆调取原被告的结婚证明,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组织了开庭前的询问和听证程序。

最后,经权威部门鉴定,经鉴定机构对古某的精神状况、智力情况、身体行动能力及语言能力进行分析,认为其不能理解其民事行为实质,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故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古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基于最有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原则宣告其外甥许某为其法定监护人。

确定许某为法定监护人后,符律师即以许某为原告,丈夫佘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官在确定原被告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后,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名下的一套60平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符律师向法官展示了医疗凭证、残疾证、来往书信、护理费用、照片等相关证据后,向对方提出调解方案,在法官的协调磋商下,诉争房产最终归女方所有。

符律师说,作为律师除了适用法律,还需要对案件当事人充分理解、互相尊重,建立起良好的委托关系才能更好地推动案件进展。只有争取了委托人的信任,才能更好地实现诉讼目的。

要点浅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不适用协议离婚。

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达到切实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申请协议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分割、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该协议。以上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能完成,所以不能进行协议离婚。

办案手记——一桩离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纠纷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程序的特殊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必须进行前置特别程序,即: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法院在收案后会给每个监护人做笔录,在委托鉴定机构对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依据最终鉴定意见,确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后,即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其诉讼由监护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判决的情况。

从诸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案例中,我们看到法院基于不同的理由会做出不同的裁判,有的准许离婚,有的不准许离婚。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上,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即以最有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原则。

(1)鉴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状况,在生活上需要照料,经济上需要有人护理。法律倡导良善的价值观,所以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起诉离婚时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2)法院如果认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法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会对离婚诉请予以支持。

四、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简介

符蓉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办案经验丰富,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9年6月,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授予了符蓉律师2018-2019年度“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优秀志愿者律师”;西藏林芝市司法局授予符蓉律师“突出贡献律师”称号;2019年,符蓉律师被常州市律师协会授予“常州市优秀公益律师”称号;2019年10月,在一加青年志愿者服务队20周年“百佳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中,获得“百佳优秀志愿者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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