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古籍中的文字活起来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深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是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工作之一。立法语言具有表意稳定、严谨周密、逻辑清晰等特征,是法律体系的载体,也是法治文明延续、传播的媒介。以之切入探讨中国古代律令体系及其沿袭与发展的轨迹,对于解析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探析中国古代法典的源头与特质极为有效。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对法律文化典籍、文物的保护和整理,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传下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活起来、传下去”是伟大时代赋予中国法律史研究者的历史使命。中国古代律令体系在中华法治文明乃至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借鉴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新成果,充分利用现代技术,系统整理、深入研究中国古代律令,是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路径与切实举措。

  秦汉至唐代是中国古代律令体系乃至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

  秦律是中国“第一”律,具有明显的原生性、自发性与地域性,在中国法律史上“前所未有”,并最终成为大一统帝国的法律核心。“汉承秦制”,又在沿袭秦律的基础之上有所创新与发展。秦汉律令作为传统法律(制定法)有迹可循的源头,体现了极大的创制精神和高超的立法技术,并对后世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也起到了奠基作用。唐律是中华法系的巅峰之作,被誉为“东方法制史的枢轴”。秦汉至唐法制发展一脉相承,以律典和令典为支柱的律令体系至唐臻于完备。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律令体系乃至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最为重要的阶段,中华法系若干特质皆形成于这一时期。因此,着眼于秦汉至唐律令体系的发展、演变,关注的是中国古代律令体系发展演变的详尽轨迹,以此明确中国古代法律的性质与特征,并深化中国古代法源形式、律令性质、律令关系、礼律关系、刑罚体系等方面的研究。

  律令立法语言的整理、研究聚焦的问题

  秦汉至唐律令体系及其中的典型术语、具体制度等问题已经引起历史学、法学、考古学、语言学等多学科研究者的共同关注,中外学者亦有丰硕成果。但是,针对立法语言进行系统汇总、梳理的成果仍不多见,在考订其表述形式、含义与用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揭示其发展演变脉络与详细轨迹的成果更是付诸阙如。具体来说,针对律令立法语言的整理、研究主要聚焦以下问题:

  首先,词汇、术语不等于立法语言,必须重视立法语言的专门属性。立法语言是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的直接载体,但立法语言并不等于一般的词汇、术语。法律规范中使用的立法语言和各种特殊的应用技巧,必须经过系统化的法学训练方能理解和掌握。立法语言不仅有特定的表述形式与法律含义,而且必须将其放置在特定法律体系中去理解。针对出土法制文献、传世法典进行详细考证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文献的“法律”属性、充分重视法学理论与部门法学基本原理的方法论意义,并立足于法律发展的基本理论,对律令体系的沿革与发展规律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

  其次,不同“类型”的立法语言在律令体系中具有截然不同的含义与用法,必须重视律令体系中典型立法语言的分类整理与研究。律令体系中包含着数量极为巨大的立法语言,其表达着不同的含义、具有不同用法。如表达法典体系与结构的“具律”“法例”“盗律”等,表达罪名体系与具体行为的“贼”“盗”“杀”等,表达刑罚体系与具体刑种的“死”“赎”“赀”等,表达立法技术与法律适用的“比”“例”“坐”等,表达行为主体与身份关系的“后子”“大母”“隶臣妾”等,表达诉讼与审判的“讯”“鞫”“论”等。在不同语境中,具有相同表述形式的立法语言还会具有不同的用法。大量专门词汇、术语之间的复杂关系,只有在有效分类与系统整理的基础上才会逐渐呈现。

  最后,律令体系中的立法语言相互之间存在包含、相异以及效力层级高低等复杂关系,还存在发展、演变过程中的替代关系,必须重视典型立法语言之间的复杂关系。针对律令体系中典型立法语言的研究不等于对律令体系的研究,在针对若干典型立法语言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之上,充分梳理不同立法语言之间的复杂关系,从“复杂”的系统中概括出“简单”的规律乃是意图所在。在针对秦汉至唐律令体系中大量典型立法语言进行有效分类的基础之上,必须充分关注其相互之间的复杂关系。既包括横向上不同术语之间层级、效力、含义等方面的逻辑关系,又包括纵向上不同术语之间的沿袭、演变、替代等方面的关系,还包括典型术语的发展轨迹、渐次形成的若干特征等方面的内容。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之上,力争建构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较为完整的谱系,以达到对于秦汉至唐律令体系及其发展演变规律较为全面的认识。

  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整理、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立法语言的整理与研究立足于微观视角,但对于中国古代法制体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而言,这种微观视角最终呈现的是整体样态,实现的是传承与发展。具体来说,其意义与价值包含以下方面:

  首先,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特质及其发展规律作较为全面的理论阐释。秦汉至唐代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最为重要的时期,是中华法系由初步形成到高度成熟的关键时期,中华法系以及中华传统法制与文化的若干特质也都形成于这一时期。集中梳理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的表述形式、含义与用法,并在尽可能详细描述其沿袭与发展轨迹的基础之上,充分解析典型立法语言之间的效力关系、衍生关系、替代关系以及交叉与包含等复杂关系,对于观察中国古代律令体系的形成、结构及其发展演变极为有效,对于阐释中华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的内涵、特质及其发展规律具有非常明显的理论价值。

  其次,为法制文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提供有效的法律专业视角与法学理论支撑。古今法制与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亦有诸多暗合,对之进行深入辨析是法律史研究得以深入展开的理论基础与逻辑起点。法制文献与其他文献相比,特质自然是“法制”或“法律”,如大量的出土简牍律令与传世法典,它们不仅是史料,还是法律规范,它们曾与现行法一样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面对这些条文就应该有作为法律学人面对法律规范所应具有的常识。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古今法制与法律文化差异多是价值性的,而暗合多是功能性的。因此,从功能性的角度在古今法制与法律文化之间提取“最大公约数”,是从法律专业视角对待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的前提与基础,存在于法律规范中的立法语言则是最为恰当的选择。

  最后,推动法制文献与法律文化典籍的保存、整理与传播,为坚定制度自信与文化自信提供理论基础。中国古代律令体系在中华法治文明乃至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借鉴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新成果,充分利用现代技术,系统整理、深入研究中国古代律令,是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路径与切实举措。从微观视角揭示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轨迹与脉络,系统、深入了解中华法治文化及其发展方向,既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前提,又是坚定制度自信与文化自信的基础。

  总之,针对立法语言的分类整理将推进中国古代律令体系的研究,并使其逐步超越史料辨析与制度描述层面,通过秦汉至唐律令体系中典型立法语言谱系建构,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中国传统法律的整体语言特征与发展规律,较为全面地描述中国古代法律知识体系的建构过程,为现代法学知识体系、话语体系的建构提供历史借鉴与文化资源,并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中华法律文化典籍活起来、传下去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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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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