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让“人”回归法律史研究

近年来,不少学者意识到历史研究中“人的隐去”“人的消失”等现象,即历史主体不彰的问题。在中国传统史学中,以《史记》为代表的纪传体史学是主流,人物是历史书写的主体,有时甚至只有人物,没有制度,分析历史的得失成败,也往往归结为“人”的问题。在现代历史研究中,历史学者更重视借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概念、知识和方法,重视分门别类,更关注社会经济、外在结构、长时段,强调历史的规则、模式等,如此历史研究之结果,自然是“人的隐去”“人的消失”。

法律史研究中缺乏“人”有两方面原因

作为一门学科,中国法律史产生于晚清时期,其本身即“史界革命”和现代法学引入中国的产物。大体而言,中国法律史,是将现代法律知识体系投射到中国历史上,探讨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的历史变迁之学科,规则(包括成文的律例法条和不成文的民俗习惯等)研究成为其主体内容。作为史学革命的倡导者,梁启超身体力行,1906年前后撰写《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两篇长文,这也成为中国法律史学科产生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百多年来,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中国法律史学科获得长足发展,成果斐然。不过,当我们回顾中国法律史研究时,亦能发现法律、规则、制度研究中缺乏“人”。从百年来中国法律史的几部代表著作,我们可窥其一斑:1949年以前,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程树德的《九朝律考》,杨鸿烈的三部曲《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概要》等;1949年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大量的法律通史、断代法律史、部门法史等,都鲜见“人”。

法律史研究中缺乏“人”,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史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律、规则、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史颇为接近社会史,甚至可谓是社会史的一部分,历史叙事中“人的消失”跟社会史研究特点有关,长期以来的社会史研究更多是探讨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故人的因素(尤其是个体的因素)被淡化了。

随笔|让“人”回归法律史研究

要发挥法律作用,离不开政法体制、主体的素质、民众的法律意识等,“人”的因素非常重要

事实上,法律史研究离不开“人”。先哲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本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这显然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换言之,要发挥法律作用,离不开政法体制、主体的素质、民众的法律意识等,“人”的因素非常重要。特别是在现阶段,法律史学界均明显意识到,除了要研究历史上各种各样的法律规范之外,还必须研究“实践中的法律”“活的法律”“法律的运行”等问题,那么,“人”更加凸显了。

因由列强侵略和领事裁判权的存在,清末新政时期清廷启动了法制改革。在删改旧律、制定新法的过程中,西方现代法律被引入中国,由此导致中国传统律例体系的全面改革。传统中国诸法合体的法律编纂体系被打破,以五刑、十恶、八议、官当、刑讯、尊卑良贱有别、行政司法合一为主要特征,且“礼刑结合,律令相辅,刑事优先”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在很短时间内迅速退出历史舞台,初步建立由宪法、民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律组成的现代法律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历史人物,特别是法律人物参与其中,如沈家本、伍廷芳以及留学归国法律人员、本土培养的法政学生等群体。这一历史进程的本身,就是法律与“人”共同构成的,离开了人,这段历史讲不清楚,也可能是另一种走向。

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的人与外在历史结构之间,本应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无疑,有时候,历史结构确实极大制约着存在于其中的人,也影响了历史人物的“主观能动性”,历史上很多的末代君王,颇为勤政,力图有所作为,却无力改变王朝倾覆的命运,成为亡国之君,这显示了历史结构力量的巨大制约作用;当然,也有一些杰出人物能在严峻形势下,在强大的历史结构制约之下,力挽狂澜,改变局面,由此改变历史走向。因此,过度重视结构、社会科学化的历史研究,人变得不重要,即便是“伟大人物”在历史过程中,也只像“溪流上可见的泡沫”。实际上,存在不同的历史人物,就存在不同的历史可能性。客观地讲,从中国法律史学科诞生以来,也并非完全没有“人”。学界对不少法律人物,如薛允升、沈家本、伍廷芳、梁启超、董康、王宠惠、居正等,以及中国共产党法律领导人物董必武、谢觉哉、彭真、马锡五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关注与研究。坊间书市上,这些人物评传、传记也不少,但能明显感觉到所撰所述与传主历史本相距离还很远,当然,这不是说这些评传、传记作品没有价值。

一些法律史学者已开始反思没有“人”的法律史研究之问题

如何在规则研究的基础上,嵌入作为历史主体的“人”,让规则与人真正能够互动起来,诚非易事。对法律人物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大人物”,从成文法方面而言,从事法律法令草拟、制定、执行各个环节的相关人物,大体都可以算进去;从非成文法角度而言,民俗习惯、行业规矩等,范围更广泛,相关人物更多,芸芸众生,很多“中层人物”“小人物”均可以纳入考察范围。换言之,在法律史研究中加入“人”,可对法律运行全过程中参与者进行考察,包括立法者(主持人和起草者)、司法人员(古代的州县官,现代的法官、检察官)、讼师与律师、衙役与法警、狱卒与狱警、诉讼当事人,等等。

让“人”回归法律史研究,目的是让法律规范、制度、司法过程鲜活起来,生动起来,从而更好地理解历史。毋庸置疑,这也源于近年来中外学界对此前历史研究中诸多问题的反思,如冰冷的结构、艰涩的模式、枯燥的叙述等,因此,重新思考研究路径和方法,如叙事的文学转向、重视个体的心态和情感、关注人的日常生活等。对研究者来说,这些都不难理解。目前看来,最大的限制是相关史料的缺乏,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参与者的个人史料很少,难以深入细致考察。

近年来,一些法律史学者已开始反思没有“人”的法律史研究之问题,认为让“人”回归法律制订、运用、实践的历史过程中,可以使得法律史变得更有质感。因此,法律史学者除了利用律令典章和法律文书之外,也阅读和运用日记、书信等私密性史料。例如,中山大学徐忠明教授利用晚清广东地方官员杜凤治日记开展的相关研究;华东政法大学龚汝富教授多年从事近代江西法律人物的史料收集和研究,并指导学生以法律人物沈锡庆日记为核心史料开展相关研究;清华大学陈新宇教授,多年来对法律史上“失踪者”的寻找与探讨,凡此种种,都是可贵的探索。

(作者:李在全,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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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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