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疫”在线问答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俊华)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当前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法律措施和法律程序,更好地理解、配合、支持政府的应急防控措施,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对此次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与整理,以便在特殊时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本期,我们邀请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波为大家解释,什么样的情况可能涉及疫情防控领域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隐瞒武汉旅居史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危害公共安全案

  2月6日,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全市首例涉及疫情防控领域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代某某1月21日搭乘飞机由武汉抵达乌鲁木齐,未及时上报武汉旅居史并外出与他人聚会就餐,还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在民警核查旅居史、接触史时刻意隐瞒。1月28日被隔离治疗,1月29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与其共餐人员中2人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1人疑似感染、2人出现感染症状。被确诊已感染的2人在被隔离治疗前还曾多次外出、参加聚会等。

  隐瞒武汉旅居史导致他人感染,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 罪处罚,过失犯本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答

  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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