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还能反悔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往往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然而,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签下“净身出户”协议的一方迫于现任配偶的压力或是经济上的困难,以“受胁迫”或“协议不公”为由反悔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这种反悔还能有效吗?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刘丽霞以问答形式,为读者解读关于“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答:是有效的。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考虑。夫妻双方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签署“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当为有效。

问:“净身出户”一方经济困难,可以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答: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前所述,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时即为有效法律行为。“净身出户”一方如果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方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属于“净身出户”一方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时明知并自愿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当然,实践中有一方因“净身出户”而经济困难,获得全部财产方自愿放弃部分财产权益归“净身出户”一方的,属于民事主体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法院不做干涉。

问:“净身出户”一方主张被胁迫,“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可以被撤销吗?

答:主张“净身出户”协议是被迫签署的,需要考察案件是否成立法律规定的胁迫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是需要严格举证。如果“净身出户”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时确属被胁迫,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或者是虽有非自愿因素,但是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目的,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均不属于胁迫情形,则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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