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执业风险提醒

作 者|不详

来 源达州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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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回避是人民群众感知律师行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也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避免自身陷入矛盾冲突的有效途径,更是《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服务相关规章、行业规范明确规定和要求。《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对该行为明确为:一是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二是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三是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四是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律师个人执业中的利益冲突显而易见,且《律师法》规定相对详细明确,一般都能主动回避。但是,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随着律所接受案件的增多不易发现,《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行为也未作明确具体规定容易被忽视。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违法情形更应高度警醒。特别是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两类违法情形。

2018年8月,一些微信公众号以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民事裁定书为“依据”,直接标题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可以担任同一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消息开始在律师行业悄然流转。该裁定第五条围绕原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进行了论证,特别是裁定围绕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指出《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指出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有规定,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让一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误读误判。其一,该裁定是基于当事人申请理由的回应,并非是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其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本质上是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违法情形,属于双重代理,应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在该行为中代理律师有过错的,才可视情节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目前,仅在县(市)里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可以指派本所不同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但是,一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或是疏于对《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服务相关规章、行业规范的学习把握,或是抱有侥幸心理,在本县(市)不止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采取与当事人签订《豁免函》等方式意图规避,更或是一些律师躲避律所监督,利用管理漏洞,将个人利益冲突风险转嫁律所……这些情形律师事务所及其管理团队都应高度警醒、坚决防止。

律师执业活动是基于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制度的执行,统一收案制度的核心在于律师事务所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体责任不是一句空话,《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也绝不是废话,希望全市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压实律所管理主体责任,严把收案风险关口,严抓利益冲突审查落实,确保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执业,共同维护律师行业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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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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