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藏匿孩子”,从“家务事”到最高法的典型案例,一位离婚律师见证的法律进步

121次飞行记录,办受理100多个案件,平均每3天开一次庭,这是郭小明2023年的“数字总结”。在几乎无休的一年里,“抢夺”“藏匿”“抚养权”“监护权”是他朋友圈中工作分享的高频词汇。

郭小明是一名专注离婚、抚养权案的律师。他办理的案件大多是与“抢夺、藏匿”相关。家务事繁琐、流程漫长、回报率低,对很多律师来说,专接抚养权案是“性价比”极低的,即便是接,他们也更倾向于关注财产分割的金额。像郭小明这样以为当事人实现抚养权为最终目的,颇为少见。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抢夺、藏匿孩子”现象的关注与日俱增,作为较早介入的律师,郭小明全程参与、见证,并与之共同成长。他并不介意被定义为“离婚律师”,“当事人在当地找不到适合的律师,而我恰好具备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他认为,这恰好是律师行业专业细分的体现。

2023年是郭小明“打开局面”的一年,他忙碌之余也倍感欣喜。隐匿的现象被披露,尝试的法律途径得到了官方认可,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予以支持,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越来越完善……他成就感满满,“觉得比我收再多的律师费都高兴”。

“如果这件事需要有人来推动,那这个人为什么不能是我?”郭小明说,或许是很早就介入,他见了太多无助、无奈的故事,也让他无形中有了一份使命感,随着了解的深入,他更是将坚持、深耕当成信念。

以下是律师郭小明的自述。

“抢夺、藏匿孩子”,从“家务事”到最高法的典型案例,一位离婚律师见证的法律进步

郭小明,受访者供图

更多、更高效的诉讼手段

2023年是我非常忙碌的一年,航旅纵横APP显示,2023年我的飞行次数是121次,这还不算高铁出行的记录。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我有上百次的飞行出差记录。这也能通过案件数量来佐证。

我代理了100多件与“抢夺、藏匿孩子”相关的案件,平均每3天开一次庭。

“抢夺、藏匿孩子”,从“家务事”到最高法的典型案例,一位离婚律师见证的法律进步

郭小明的飞行记录

其实在此之前,就有很多当事人找到我,只不过前两年受疫情影响,我主要提供的是咨询指导,参与的大多是线上开庭。2023年2月起,出差的频率明显增加了,一周四五次开庭成了常态,我也觉得分身乏术,现在正在组建自己的团队。

之前,“抢夺、藏匿孩子”事件的解决方法通常是走离婚诉讼,法院对抚养权做出判决。如今,国家相关部门不断明确“不得以抢夺藏匿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我们完全能通过起诉婚内监护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更多途径寻求司法帮助。换句话说,对“抢夺、藏匿孩子”这类社会现象,我们有了更多、更高效的诉讼手段。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解释了我2023年代理案件数量增多的原因。

最初,我是在很偶然的情况下关注到“抢夺、藏匿孩子”事件的。2019年,我刚从法院辞职,利用法律知识尝试做法律自媒体。那时,不少有此类经历的当事人找我咨询。我才了解到,原来有这样一群经历了被另一半抢夺、藏匿孩子的女性。那时,公众对这类事件的认知还比较片面,大多将其归为“家务事”:报警是不予受理的,只能诉诸法院打离婚官司,通过获得抚养权来“夺”回孩子。

打官司的过程是漫长的,当事人要先诉讼离婚以获得抚养权,即便如愿,对方可能还是不愿意送回孩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面临重重障碍,因为抚养权的执行也是现实难题……然而现实情况更糟糕,被抢孩子的一方甚至得不到抚养权的归属,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及司法实务中对待子女抚养权的态度,“孩子在谁手上就判给谁”的“魔咒”大行其道,丝毫不考虑抢夺藏匿孩子这一客观现实问题。“抢孩子”成为获得抚养权的“秘密武器”。

当事人诉诸无门,只能网络发声求援。因为群体中大多是女性,所以网络上她们有个为人熟知的代号:紫丝带妈妈。

随着“紫丝带妈妈”群体不断发声,各界开始关注到这个隐匿的社会现象,我也是从那时起,开始为这个群体提供公益的法律咨询,无形中感到身上有了使命感。

我当时在想,这么难的事肯定要有人来推动,那个人为什么不能是我?在接触更多的当事人后,我的这个信念就更加坚定了,要坚持、深耕这个领域。

2022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全国首例婚内监护权案”的判决,这是一个分水岭,对“抢夺、藏匿孩子”问题的解决有重要的意义。在此之前,很少有人提到“婚内监护权”的概念,而有这份“正义”的判决书,我和当事人也有了可以效仿的“蓝本”,2023年这一整年,我就经手了起码四五十起关于“婚内监护权”的案子。

“抢夺、藏匿孩子”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范畴

在社会正义的推动下,2023年关于“抢夺、藏匿孩子”这类社会现象也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发布2023年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就与抢夺、藏匿孩子相关,最高法明确表示,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明确了“抢夺、藏匿孩子”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畴。

在最高法明确之前,我也在实际操作中有了成功的案例。

一般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的是家庭暴力。我们认为,“抢夺、藏匿孩子”属于精神暴力。其中,精神暴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提到的“家庭暴力”中的一种行为。

目前,全国范围内只有河南、河北和江苏三个省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条例,并明文规定: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所以根据这个条例,我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做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尝试,最后证明,法院可以通过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书,来禁止其中一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

我最早是在2023年6月,一个河北的案子做的尝试,但在河南、江苏法院的另外两起案件,更有突破性价值。幼小的孩子被父亲抢夺、藏匿,当事人饱尝亲子分离之痛,我随即为她们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后,要求男方停止侵害监护权,限其7日、5日之内将孩子送回。

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经下达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5天内当事双方有复议权,但复议申请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裁定一经做出6个月内都有法律效力。这是一种强制的法律效力,一旦一方不履行,法院可以做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不仅如此,因为这是法院的裁定,当事人所在的派出所、社区都有义务协助执行。这样一来,“抢夺、藏匿孩子”就不再是“家务事”。

我认为,相较于离婚诉讼争夺抚养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非常高效的法律手段。2023年11月,在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后,以此为依据,我也在没有反家暴条例的城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除了我刚刚提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我还在一些法院尝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也获得了一些法院的支持。

作为很早就介入到“抢夺、藏匿孩子”相关案件的律师,我经历了立案困难、法院周旋,到现在逐渐“打开局面”,切身感受到法律进步的我,是非常有成就感的。

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心理疏导

“抢夺、藏匿孩子”,从“家务事”到最高法的典型案例,一位离婚律师见证的法律进步

郭小明办案途中,受访者供图

前段时间,我的自媒体平台也经常接到来自律师同行的咨询,他们希望我能提供关于“抢夺、藏匿孩子”成功案例的相关文书或者实务经验分享。这实际上也是我迫切期待的一个方向,当“抢夺、藏匿孩子”不再被公众视为家务事,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法律业界都有了共性的认知,那么反过来,对于“抢夺、藏匿孩子”的谋划者实施者也是一种威慑。

我曾经在自媒体平台接到一位当事人咨询,当时她哭着告诉我,她问过很多人,我是第一个告诉她不起诉离婚也可以对“抢夺、藏匿孩子”采取法律手段的。这也再次印证了我的判断,同行中对“抢夺、藏匿”事件的认知还有欠缺。不仅如此,很多当事人告诉我,她们这样的案件在当地是没有律师愿意代理的,原因是“收费收不起来”“太麻烦”,还有的律师只代理其中一个诉讼流程,并不能全程负责。

我与这些律师不同的是,我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方案,并以实现抚养权为最终目的。这或许是很多当事人愿意跨省找我代理案件的原因。

这类诉讼漫长又耗费心力,对当事人内心的承受力有相当大的挑战。因此,他们需要接受更多的信心和鼓励。所以我在办案过程中会更加注重对他们的心理疏导。

大家了解到“抢夺、藏匿孩子”这个现象是通过“紫丝带妈妈”群体的发声,但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紫丝带爸爸”,只不过女性遭遇“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况更多,但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法律都是平等的。

当然,我的当事人大多数是女性,这段与孩子分离的经历,对她们来说是巨大的伤害,甚至是一生的阴影。当她们无处排解时,我就成了一个“出口”,所以我经常会在凌晨两三点还接到她们的消息,尤其是当特殊节日,比如说2023年母亲节当天上午,我就接到了20多个当事人的微信、电话等咨询,我虽然是非常愿意为她们排忧解难的,但时间一长,我的情绪也难免受到干扰,所以我也在利用为数不多的闲暇时间来做情绪的调节。

我今年30多岁了,工作的这些经历让我对婚姻也有了更深刻的认知,婚姻体现了人性的价值观,对孩子的态度是一个人善良与否的试金石。至于未来的打算,我没有想太长久,短期的目标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和推动者,就未成年人保护,尤其是对抢夺、藏匿孩子,争夺抚养权等问题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做出贡献。

记者:薛冬 编辑:孙菲菲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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