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胁迫他人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会受到什么样的处分?

#干部胁迫他人妻子发生关系?官方回应#事件:四川遂宁市蓬溪县群利镇一副镇长吴某在工作之际,利用副镇长的职权,“胁迫”女干部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录像等留痕,多次威胁该女干部与其保持半年之久的不正当关系,被女干部丈夫发现后举报,目前女干部夫妻两人已经处于离婚冷静期。

恶劣情节:

副镇长吴某“利用领导职务强行约刘某见面”,在明知刘某已婚已育身份的前提下,“在车内胁迫”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多次以“把车内的视频、图片以及聊天记录”发给女方领导为由,胁迫发生性关系。副镇长非常张狂: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仍然每天给女干部发一些骚扰信息,甚至还威逼利诱女方刘某跟他一起生活。

女方报警:举报人范某的妻子刘某向公安局报案,告副镇长强奸,警方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纪委的处理:已经对副镇长吴某调离岗位并降低行政级别。

有利于副镇长的情形:副镇长吴某是未婚干部。

党员干部胁迫他人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会受到什么样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第135条明确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重情形: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副镇长明知女干部已婚已育,还要强迫与他发生性关系,没有一点道德底线,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这样的人是不适合当干部的,更不适合当基层领导干部。

毫无疑问,副镇长利用职权与女干部发生关系,造成别人家庭破裂,并引起舆情,虽然他尚未结婚,但明知道女方已为人妻,情节是恶劣的,至少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给予的政务处分应当是撤销行政职务,而不仅仅是降低行政级别和调离岗位。

您觉得对副镇长的处理是重了还是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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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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