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签订后需付补偿金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条款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竞业禁止补偿金。竞业禁止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就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事宜进行约定。

【案例】

滕某原系某技术开发公司员工。2010年12月1日,双方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某技术开发公司将每月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并约定如某技术开发公司违反约定,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滕某违反约定,亦支付违约金5万元,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还承诺主动解除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等。2017年8月7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某技术开发公司未向滕某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后滕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与某技术开发公司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50,000元,以及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33,900元。生效判决以某技术开发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三个月未支付滕某竞业限制补偿为由,确认双方竞业限制约定于2017年11月26日解除,并判决某技术开发公司支付滕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50,000元、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9,923.63元。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违反协议约定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限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某技术开发公司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滕某竞业限制补偿金,故腾某有权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并有权要求某技术开发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既然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继续从事自己熟悉、擅长领域的工作或经营的求职范围,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如果仅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而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显然违背了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原则。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依法有权要求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李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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