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千万欠债,奇葩父母将财产转移给13岁儿子!没想到……

为逃避千万欠债,奇葩父母将财产转移给13岁儿子!没想到……

借钱不还的套路大家都没少见

但你见过这样奇葩的逃债方式吗?

自己“一贫如洗”、无钱可还

而子女却一夜之间“腰缠万贯”

遇到这种情况时

债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为逃避千万欠债,奇葩父母将财产转移给13岁儿子!没想到……

今天我们就来关注一起

父母将财产转移到子女身上

规避对外欠债的案例

下海经商,存款全给儿子买了商铺;瞒天过海,变身“无钱可还”。资不抵债的他能逃脱法律责任吗?

点击音频收听司法局长在线———父母欠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能够执行吗?

为逃避千万欠债,奇葩父母将财产转移给13岁儿子!没想到……

案件解读

王勇与姚利是夫妻,2006年,二人创办了申达投资公司,其中王勇持股70%,姚利持股30%。

2010年6月,王勇与姚利在其儿子年满13周岁时,计划以儿子的名义购买市区某商业广场的商铺。

老婆,你看我们家这几年不是靠着公司挣了些钱吗?这些钱存在银行里也生不了几个钱,不如将我们户头上的900多万拿去投资购买商铺。

王勇

为逃避千万欠债,奇葩父母将财产转移给13岁儿子!没想到……

姚利

老公,这么多钱一下全用在买商铺上面会不会有风险呢?而且买哪儿的商铺你看好了吗?买下了后又写谁的名字呢?反正如果写你的名字我肯定不答应。

你放心,现在买商铺绝对是投资的好时机,而且我已经看好了地方。至于登记嘛,可以写在小云的身上,绝对安全,就算以后我们公司财务出现了问题,至少小云名下还有财产嘛。

王勇

姚利心想:”既然商铺是登记在儿子身上,谅你王勇也不敢懵我。“于是,姚利便答应了老公王勇的要求。

两个月后,也就是2010年8月2日,姚利作为儿子王云的委托代理人一口气买下了共计10套商铺,并在2013年6月4日,将这10套商铺办理在了儿子王云的名下。王勇和姚利以儿子名义购买下10套商铺后,将部分商铺用作了公司的经营。

2012年8月,王勇经营的申达公司遇到了资金危机。无奈之下,王勇突然想到在生意往来中认识的朋友贺明,此人也开了一家公司,因业务往来与王勇有些交集。于是王勇立刻开车到了贺明的公司。

贺明

王总,什么风把您给吹来了啊?来来来,快坐。

贺总,不瞒您说,我这次来其实是为公司的事,我公司最近遇到了资金问题,急需1000万,想请您帮个忙。只要您答应帮兄弟这一把,我答应按每月3分向您支付息,另外,还可以将我公司20%的股权抵押给您作为担保,您看怎么样?

王勇

贺明迟疑了一下,心里默默地估算着,每月3分,一年光是利息就有360万,如果借三年,单是利息基本上就把本金给回本了,这种生意还是可以考虑的,而且不是还有公司股权做担保吗,这个买卖应该是不会亏。贺明心里动了借钱的念头,然后清了清嗓子。

贺明

王总,1000万可不是个小数目,你说要是我把钱借给你,万一你到时候不还怎么办啊?

贺总您放心,我这人说话一向算数,而且我的公司不是一直在这儿吗?我要是不还,您随时可以来找我。

这钱要借多长时间呢?

2年,等过了这段时间,我公司投资出去的资金一回笼,我马上还给你。

王勇

王勇说得天花乱坠,他的投资项目前景如何之好,回报如何之高等。两人一直聊了两个多小时,王勇才离开。

两天后,王勇、贺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勇因公司项目投资需要,向贺明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共计二年;月利率3%,按年支付利息360万元,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及支付第二年的利息即1360万元;王勇将自己申达公司20%的股权抵押给贺明作为担保,如果王勇逾期30日仍未还款,则须将申达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贺明。

合同签订后,贺明向王勇转账支付了1000万元,一年后,王勇也按时向贺明支付了360万元的利息。但就在第二年借款快到期前,也就是2014年8月23日,贺明却突然收到了来自王勇的《还款计划书》,王勇称投资项目失败,自己投进去的钱也严重亏损,请求贺明再同意将第二年利息分期支付,同时借款延期至2015年8月23日,王勇的申达投资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公章。贺明收到这份《还款计划书后》坐不住了,心想,王勇这家伙明显是赖账故意拖延时间,便再次找到了王勇。

贺明

王勇,我告诉你,你今天要是不还钱,我跟你没完!

贺总,我知道约定的期限到了,但我现在的情况已经全部告诉你了,请您再宽限一年,一年后我一定还您。

我可给你说,一年后你还不还我,我就去法院起诉你。

你放心,我肯定会还的,你要相信我。

王勇

一年时间很快过去了,王勇还钱的事儿依然没有着落。贺明终于忍不住了,将王勇、姚利及他们两人开的申达投资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但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贺明才发现,原来王勇、姚利及公司的资产早就资不抵债,不够还他的钱了。

贺明在为这件事发愁的时候,突然想到王勇、姚利不是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吗?他们两口子会不会把钱留给了自己的儿子呢?于是贺明赶紧打电话给自己的律师,后来经过一番调查,果然,在王勇、姚利儿子王云的名下有10套商铺。贺明听到这个消息后,仿佛看到了最后的希望。

最终,法院审理后,将王云名下的10套商铺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置。

本期嘉宾

为逃避千万欠债,奇葩父母将财产转移给13岁儿子!没想到……

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 党委书记 蔡承尧

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婴莹

案件解读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早已屡见不鲜

而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做人要诚信!

提前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以规避债务

如果损害了第三人利益

这部分财产仍然可能

面临被法院依法拍卖执行的后果

什么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商铺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以归还父母所欠的债务?

从上述案例来分析,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父母所欠的债务本身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用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以偿还对外欠款;

第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商铺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转移财产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同时符合这三个基本条件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商铺就应当偿还父母的对外欠债。

为逃避千万欠债,奇葩父母将财产转移给13岁儿子!没想到……

本案中,10套商铺登记在儿子王云名下,为何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用于抵偿父母的欠债?

本案中,根据购买商铺的实际出资情况、举证证明并确定了商铺所有权归属是王勇、姚利夫妇。王勇、姚利夫妇以儿子王云名义签订商铺购买合同时,王云仅有13岁,属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年后,王勇与贺明签订借款合同,再过一年,王云16岁时,王勇、姚利将10套商铺登记在王云名下,从购买商铺的时间和登记产权的时间,可以看出,儿子王云一直处于未成年状态,且王勇、姚利尚未归还贺明借款。更重要的是,虽然该10套商铺登记在王云名下,在形式上王云享有该10套商铺的所有权,但该10套商铺并非其个人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因而王云取得10套商铺所有权实际上有损出借人贺明的利益,以上证据均符合了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条件,由此处置变卖归还父母的欠款具有法律上和证据上的依据。

如果购买商铺时王云已经成年,那他所购买的商铺,是否还会被法院认为是家庭共有财产,而被纳入父母的债务中被拍卖执行?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

如果王云购买商铺时已经成年,由于他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那么法院在认定王云名下的财产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偿还父母欠债,则较为困难。

一般可以分为几种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父母的赠与,即父母出资并办理过户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则不用被拍卖用来偿还父母欠债;

第二种情况,父母借钱给子女,则债权人可以代位父母、起诉要求子女归还借款,但需要打官司确定;

第三种情况,父母、子女几方共同购买商铺,产权登记份额所有,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拍卖分割该商铺;

第四种情况,父母欠债后,出资购买并办理在成年子女名下,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这种情况下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法院可以追究父母转移财产的有关责任。

总之,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一般与父母的欠债偿还没有关系,除非通过诉讼或提供证据,被法院认定为应当归还父母欠债,这时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才会被拍卖偿债。

如果儿子王云认为自己的商铺不应当用来偿还父母的欠债,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应该如何进行救济?这种救济有无期限?

王云可以在法院将商铺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并下达执行裁定书后,对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以启动诉讼,在法律上叫做执行异议之诉,这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以判决为家庭共有财产还是王云的个人财产;针对该判决不服的,王云可以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后不服,王云还可以申请再审。

王云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只要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均可以提出,也就是说在王云的商铺被强制执行结束之前均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在法院执行中,不服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种类呢?

王云作为父母欠债强制执行案件中是案外人,也就是说王云不是被法院执行的人,父母欠债,父母是被法院执行的人;王云对法院要执行拍卖自己商铺用来归还父母欠债不服,认为自己的房屋不是父母的资产,不应当被法院强制执行,他提起的诉讼就是执行异议之诉。

在法院执行阶段,不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救济途径有两种,王云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其中的一种,另一种是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违法执行行为不服,提处的异议,在法律上叫做执行行为异议。两种种类的救济途径在原因上有很大的区别,但在结果不服角度,都一样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次救济。

王勇能否以第一年所支付的利息为360万元,高于法律规定的年息24%即240万元为由,主张抵扣多支付的120万元用以冲抵本金?

利息,也是一种债。在我国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将利息进行“三段论”司法保护:

第一段是,24%以内的利息,叫法定之债,这种债可以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法律予以保护;

第二段是,超过24%到36%的利息,叫自然之债,法律仅对其提供有限的保护,已经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尚未支付的,法院不会支持;

第三段是,超过36%的利息,也叫无效之债,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

本案中,借款人王勇第一年已经支付的36%即360万元利息,属于利息三段论中的第二段,法律仅提供有限的保护,由于已经支付完毕,法院不会支持王勇要求多支付利息用以冲抵借款本金的诉求。

为逃避千万欠债,奇葩父母将财产转移给13岁儿子!没想到……

出借人贺明能否以王勇未还借款为名,要求王勇将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用以抵偿借款?

不能。因为对于股权而言,一般用作担保的形式主要是股权质押。根据《物权法》规定: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贺明和王勇关于股权的约定其实是对债务的担保,但一直并未办理任何法定的登记手续,不构成股权的担保,贺明没有依据要求王勇将股权转让给自己抵偿债务。

如果贺明要起诉,是否有时限要求?超出期限的后果是什么?

任何人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救济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否则,会丧失打赢官司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我国的诉讼时效有特殊诉讼时效和普通诉讼时效两种,且诉讼时效都可以中断,重新计算时效的起始时间。

其中,特殊诉讼时效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特殊权利受损,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如保管财物丢失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等适用1年短期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4年。普通诉讼时效指的是除特殊规定外其他民事权利受损时统一适用的2年诉讼时效,但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变更为3年。本案中贺明的债权属于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情形,2015年8月23日到期后应当于2017年8月22日前诉讼,如果王勇在此期间有归还欠款的行为,则重新计算2年,如果2年的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时还未届满,则因为时效跨越了2017年10月1日,那么该诉讼时效的时间自动延长至3年。

案例启示

为规避责任,将财产转移到自己未成年子女身上,最终却没逃出法律的法网。

今天的案例再次警醒大家,欠债还钱,勿存侥幸,守法守信,方能心安理得。

诉讼和执行,都是老百姓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在这里也给大家两点建议:

第一点是,要守法守信用,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勿要心存侥幸,以为可以钻法律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同时,在签订有关经济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有关内容,考量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

第二点是,在法院的审判阶段和后续的执行阶段,法律均赋予了我们每一个人维权的途径,且越来越完善,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越来越加快,我们要相信法律的正义力量。

最后,希望当每个公民遇到法律纠纷时,都能及时向律师或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寻求帮助,以此最大化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自网络】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傅泽涛 主编: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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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24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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