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承担?

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 许慧

基本案情:

叶某与高某于1993年12月份登记结婚,2013年1月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3月24日,叶某向陈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签订《借条》一份。陈某在多次催要叶某还款无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14日,一纸诉状将叶某和高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高某虽然主张离婚时对夫妻财产和债务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并签订协议,但该协议仅为叶某与高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原告陈某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向叶某和高某双方主张权利,故判令被告叶某和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以案释法:

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因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法院同时会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一并作出判决,但法院只处理能查明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争议较大或无人举债、一方举债证据不足的情形,法院一般并不作处理。因法院调解或当事人和解而对共同债务承担达成的协议,仅是双方的合意,并不能约束共同债务涉及案外人(即债权人),根据协议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并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共同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优先保护,但夫妻中的一方在实际还款后,仍可以依据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向另一方主张支付超出协议约定的债务。例如在本案中,若高某依据判决向陈某履行了债务,仍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叶某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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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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