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五年实缴问题解读

一、关于五年出资的问题

2023年12月29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或“新法“)正式颁布,并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中予以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此,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文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新法施行(2024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公司,是否按五年实缴?新法并未详细规定而是允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的公司存在,新法只是给出方向:

1、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2、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上述规定,过渡期间,现存公司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于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未来则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至5年内。同时,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过渡期“持续期效多久?何为“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我们企业暂时只能期盼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尽快作出具体条例或规定。可以预计的是自2024年7月1日起,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将按照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总局规章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截至2024年6月30日,是否按照现行公司法办理登记注册这也需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做出相应的调整。 2023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也发布了《完善认缴登记制度 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的政策解读:

……

二、《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

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

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上述规定有利于新《公司法》平稳有序实施,有效减少对经营主体的短期集中冲击,更好提振发展信心,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判断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三、《公司法》保障股东如期履行出资义务

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为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新《公司法》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明确违反公示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明确了对未按规定公示实缴出资相关信息或者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公司、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上述规定有利于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履行公示义务,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保护交易安全、建设诚信的市场环境。

问题:

1、五年之内没有完成实缴,会有什么后果?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何完成实缴资本,用什么实缴?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出资流程:

A、 全体股东签订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书,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约定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东应对出资形式的财产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B、 货币出资的,公司根据全体股东约定设立银行专用账户,于约定的期间内将约定货币种类和数量汇入该银行账户,汇入银行账户应注明用途如“投资款”或“缴纳注册资本”等;

C、 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协商确定或指定财产保管人,及时交付办理财产权全部权属的转移,将该出资实物交付保管人,并由保管人出具收到证明;

D、 以需变更产权登记的非货币出资的,公司根据约定或法定时间为公司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E、 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股东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情况;

F、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G、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H、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出资证明书》的有效性或是否需出验资报告?

A、有限公司股东获得的《出资证明书》只能作为证明权利或法律事实的文书存在,并不能决定权利的有无。

B、出资证明书只是一种非股权证券或认为债权证券,拟证明持有者向目标公司出资,属于公司的内部凭证,证明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

C、有条件的公司,建议取得公司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具的出资证明书同时取得外部公允的鉴证报告作外部凭证,如货币出资应取得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如非货币出资的建议取得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需专项审计再评估的应先取得相关审计报告再出具评估报告,再由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应对措施:

(1)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只能在“过度期”内存在,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注册资本缴足或者失权的状态。建议做出以下选择:

A、在过渡期内缴足注册资本;

B、在过渡期内减少注册资本至可以缴足的状态;

C、在过渡期届满后,仍未缴足注册资本,经董事会催告后仍未缴足的,未缴足部分的注册资本失权,相应的注册资本应转让、被注销或被其他股东按比例缴足。

(2)“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的公司,公司根据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要求进行及时调整。

(3)截至2024年6月30日后注册的公司,将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适用最长为五年的认缴期。

二、关于是否验资的问题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并未要求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要求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但要求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未要求公司出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验资的公司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未来是否需要出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呢?我认为可能要也可能不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未来是否可能调整?答案留给各位思考。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下简称“九民纪要”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公司依法成立后,若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时,股东与公司是出资合同的相对人,股东如何证明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在证明出资时,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货币出资时,现实出资仅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是否认可?实务中不一定!实物出资是否提供评估,评估是否公允,提供实物是否产权完全转移,提供股权或债权出资的是否签订相关股转协议、委托相关单位出具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商事变更等等;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这一切仅仅凭公司内部凭证是无法充分证明的,这可能让公司出资程序存在瑕疵,故建议公司股东在出资过程中,依照法规、公司治理程序既完善内部出资程序且保存齐全单证存档同时聘请外部合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新法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出具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但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虽没有完全让公司规避风险,至少公司自证过程中证据更加充分,同时可能取得新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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