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书第2天,过错责任原则——有错在先,必须担责

抄书第2天,过错责任原则——有错在先,必须担责

有错在先,必须担责

大家好,我是阿霞。[来看我][来看我][来看我]

昨天,我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七编 侵权责任,知道了侵权责任的两种过错原则,分别是:

过错责任原则(1165条)。无过错责任原则(1166条)。

今天,我将通过法条+案例的方式,让大家进一步了解1165条在生活中的实践操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说法。

2019年5月,孙某与路某因为抢买蒜薹(tai)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路某在某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3343.37元,某县第三人民医院的临床诊断为胸部外伤。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意见为路某左大腿部损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7月5日,某县公安局作出东公(斑)行罚决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孙某因琐事殴打路某,违法行为成立,对孙某罚款300元。路某起诉请求孙某支付医疗费、康复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系邻里之间在抢买蒜薹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邻里之间发生矛盾后,应本着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友善和睦的原则,冷静、理智地处理问题。原、被告双方因排队产生误会后,被告应该耐心解释,合理沟通,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应该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致使原告受伤,故其应对本案纠纷负主要责任。原告亦应该耐心解释,合理沟通,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在明知自身心脏不好的情况下与被告发生争吵,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激化矛盾,最终致使原告在某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原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结合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根据过错程度,对原告在某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的损失,法院认为以被告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为宜。

实践操作。

上述案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我们应该以此为警戒。

侵权人 应该熟悉国家法律规定,了解自身权利义务边界,克制自身行为,对自身行为尽到谨慎职责,不要因为故意或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侵权人 一方面,应该特别注重自身的证明责任,其中证明侵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属于证明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被侵权人应当特别重视。另一方面,对自身的损害,比如人身损害、财物损害等情况要通过验伤评残、鉴定机构鉴定、公证机构公证等方式及时固定损害程度,以便诉讼时进行索赔。对侵权人的过错应该通过拍照、录像、证人证言,以及有关机关的调查笔录、勘查记录等方式进行记录取证。总之,被侵权人应该树立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

“任何时候都不要轻易犯错,犯了错就要付出代价”,这句话反映的就是民众心中对过错最朴素的认识,也是过错责任的法理基础。

生活中,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定责任的情况最多。例如:交通事故纠纷,交警部门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定肇事者在事故中负全责,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也是基于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有过错在先造成了伤者损失这一原则进行认定。

好了,今天就说到这里,明天,我们继续学习1166条——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你有其他的法律问题不明白,欢迎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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