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题|深圳与广东其他地方关于工资标准的四个巨大差别

劳动法专题|深圳与广东其他地方关于工资标准的四个巨大差别

在广东,劳动法律裁判规则,个人认为一直分深圳规则和深圳以外的规则,至于工资(包括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就有如下四个区别:

一、不定时工作制休息日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同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广东的规定是,无需支付。

二、病假工资不同

深圳职工的病假工资,其法定是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深圳以外,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明确,不低于80%即可。

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是不低于30%。《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四、产假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不同

深圳中院则直接明确包括加班工资。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第28条规定“……本裁判指引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于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生育津贴也应当包含加班工资在内。”

广州则明确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八个审判参考的通知(劳动人事争议部分)(2017)第七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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