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民法典有了新的规定,您了解多少?

继承是关于财富传承中最为重要的一环,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都拥有了可以传承的财产,《民法典》在原来《继承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如下新的规定,您都了解了么?

一、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原《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只能由直系血亲才能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该条规定,非直系的侄子(女)、外甥(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这样规定,也是基于现实中,人口出生率低,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生育,可能很多家庭都没有第一,二顺位的继承人,如果仅仅规定晚辈直系血亲可以继承,可能造成大量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形。所以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有利于亲属之间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遗产能更好的在亲人之间传承,减少因为遗产无人继承直接归国有的所有情况。

二、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设立了遗嘱最新第一的原则

根据原《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有效的效力,如果想要变更遗嘱内容或者撤回一份遗嘱,则必须到公证处办理遗嘱撤销手续,否则因为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最终以其为准,不能反映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规定来看,只要是合法的遗嘱,以最后,最近、最新作为最有效力的来执行,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在原《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上,《民法典》新增了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法定遗嘱形式由原来的五种增加至其中,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是新增的两种法定形式,为不识字、不会书写、不能书写的老人增加了不少的便利性。当然,所有的遗嘱都要符合规定的生效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原《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但是只适用于遗嘱继承,不能适用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继承方式。但该制度还需要配套规定、实施细则来进行完善和落实。

五、增加了遗产抵债时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等特殊人群照顾的规定

原《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或者债务需要用所有的遗产才能清偿,那么其生前需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需要照顾的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需要赡养的老人将丧失生活来源,陷入困境之中。基于这种特殊的情况,也为了减少社会矛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增加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规定,该规定既保留了对国家税款和债权人债权的保护,也保障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六、明确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顺序

原《继承法》对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没有明确清偿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明确了债务清偿的顺序,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的都存在情形下,先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先清偿,如清偿不足的,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遗产所得清偿。

七、明确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表示

原《继承法》对于放弃继承,没有规定放弃的形式,故在实践中,存在先口头放弃,后反悔,由于难于举证,导致已经分割的遗产要重新分割,各继承人之间因此产生大量的纠纷,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规定来看,明确地规定了放弃继承须以“书面形式”表示。这样避免了个继承人不必要的纠纷。

八、新增遗嘱设立居住权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

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这些,你还知道《民法典》对继承增加了哪些规定,评论区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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