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商家为何“不慎”侵权?中山六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值得看

今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六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分别涉及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领域,通过以案说法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并给侵权行为人敲响警钟。

案例1

销售假冒“阿迪”“耐克”商标服装,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开始,刘某、夏某在中山沙溪、佛山顺德生产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彪马、斐乐等知名品牌服装,以每件40元至51元不等的低价对外销售。2019年11月,公安人员抓获刘某和夏某,并缴获假冒品牌注册商标服装共计45505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缴获的服装上使用的品牌标识与正品标识看起来相差无几,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正品。按实际售价统计,缴获的4万余件“冒牌货”价值2072452元。刘某和夏某未经品牌方许可便结伙制假售假牟利,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它不仅是商品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文化等更深层次内容。刘某、夏某假冒的商标是消费者认知度较高的品牌,不仅严重损害了品牌方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判决有力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专用使用权,打击了假冒商标的犯罪活动,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案例2

擅自销售定牌加工产品,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某优公司与杰某公司合作多年,自2012年开始,某优公司就提供模具委托杰某公司“贴牌”生产稳压阀产品,并授权杰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iT.YES”注册商标。

2020年5月,某优公司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以他人名义向杰某公司购买到压铸有“iT.YES”标识的稳压阀。庭审过程中,杰某公司承认卖出的稳压阀是其组装的。“贴牌”生产即定牌加工,所生产产品是由委托方买断的。虽然杰某公司获得在该产品上使用“iT.YES”商标的授权,但它并不能在向委托方交付之外,私自售卖该产品。因此,杰某公司存在擅自对外销售定牌加工产品的行为,法院判决其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托的杰某公司未经委托方允许,便擅自对外销售委托定牌加工产品,不仅属于违约行为,而且侵害了委托方的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委托方有权选择追究受托方的违约责任,或者追究受托方商标侵权的责任。

案例3

小商户低价贩卖仿冒TCL家电,被判赔偿损失及维权开支

自去年以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十几件不同的小商户与TCL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件。其中,西区某电器商行售卖标注“ZEK王牌”标识的电视机,被TCL公司诉至法院后,获判承担9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的赔偿款;古镇某百货店售卖“TGL牌”电视机,获判赔偿TCL公司1万元;沙溪某电器店售卖“TGL王牌”电视机,被判令赔偿8500元……这些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标识都和TCL公司的注册驰名商标“TCL王牌”“TCL”“王”相像,已构成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而根据中山市法院受理的案件反映,家电商品仿冒知名商标的现象几乎在中山市各个乡镇均有发现,可见广大的小商户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漠。

法院认为,作为电器经销商,小商户们不可能对家电的驰名商标一无所知。部分小商户为了提高销售业绩而用低价售出仿冒知名商标的商品,除了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小商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时刻绷紧知识产权保护的弦,杜绝投机取巧之心,才能切实避免法律制裁。

案例4

KTV未缴版权费遭索赔,被起诉侵犯著作权

2021年,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中山市大涌镇欢某KTV侵犯著作权。该KTV未经许可,擅自在营业场所的点播设备中收录著作权人为灿星公司的音乐电视,并在点播设备放映这些作品营利,侵犯了灿星公司的复制权、放映权。

涉案的《中国好歌曲》第一季至第三季、《中国新歌声》第一季及第二季、《2018中国好声音》都是大众熟知的音乐节目,其外包装上明确标注著作权人为灿星公司。此外,作为《中国新歌声》第一季及第二季、《2018中国好声音》的著作权共有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亦授权灿星公司可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法律行动。因此,在没有证据辩驳之下,可以认定灿星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享有合法的著作权,可以对涉案音乐电视提起本案诉讼。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欢某KTV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音乐电视的知名度、灿星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批量提起诉讼等因素,酌定欢某KTV向灿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600元。

案例5

拖鞋卡通图案卷入著作权纠纷,商家生产进货应警惕侵权

2018年,东莞市某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著作权人身份对《水果范-桃子》这一美术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该作品是一款拖鞋,鞋带上对称排列有5个桃子和英文的组合图案,中间1个桃子是常规的粉色桃身、绿色柄叶造型,桃子一侧环绕白色英文字母;其余的4个桃子与英文字母只显示了部分。

2020年12月,公证员来到中山市东升镇的某佳超市购买了带有桃子图案的拖鞋一双,上面的吊牌有“广州某盈公司”字样。某泰公司认为,这双鞋的图案和自家的产品相似,遂起诉了某佳超市和广州某盈公司。

涉案拖鞋图案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取决于作者在美学方面付出的智力劳动所体现的独特个性和创造力。本院认为,无论是拖鞋图案的单个元素还是整体构图均无法体现出作者与众不同的美学观点,未体现出具有明显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故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东莞市某泰公司主张案涉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某佳超市和广州某盈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并主张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网络上很多图片均是相关权利人独创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很多的商标在注册类别时同时涉及服装、文具、图书等多品类,如果生产商、销售者对此不够重视,很容易踩入侵权的“雷区”。

案例6

未经授权在自家产品印制大企商标,被法院判罚20万元

2014年始,周某在经营某方公司期间,未经注册商标“RIFENG”的所有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便在自家生产的电线电缆上印制该商标。

经审查,周某作为从事电线电缆生产、销售行业多年的经营者,明确知晓商标使用规则、市场价值和意义,应当认识假冒商标的违法性。他所经营的某方公司也有自己的商标,却未经书面或正式授权使用了别家企业的商标。周刚石辩称其印制“RIFENG”商标的打包机、印字轮及放线架系日丰公司业务经理李某江提供,可视为日丰公司授权德方公司印制相关商标。但周刚石明知李某江仅是日丰公司的业务经理,并不具有代表日丰公司对商标进行许可使用的权限;李某江在本案的多次笔录中的稳定表述中也明确否认印制商标的核心部件印字轮系其出借给德方公司。故在案涉印字轮不能认定系李某江提供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德方公司印制“RIFENG”商标得到日丰公司授权。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注册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被告人周刚石所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日丰公司的权利,也可能对消费者产生损害,扰乱市场秩序,存在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对于此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应加以严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优化营商环境。

2018-2021年,中山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809件。接下来,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中山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杨慧荣

【通讯员】王念 朱静漪

【作者】 杨慧荣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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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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