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符合哪些条件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网友咨询:

  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三) 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或已执行完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除符合前款第(一)至(四)项条件外,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还应通过现有技术手段依法进行了查找,对构成妨害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还应依法采取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追究了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终结执行和终本执行都是执行实施类的结案方式,但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法院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武强律师简介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本科,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各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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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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