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法条解读】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政府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   

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有些意见反映,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协议离婚问题突出,主要表现有:一是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二是协议离婚比例逐渐提高。三是离婚当事人婚龄短,冲动型、轻率、草率型离婚屡见不鲜,数量增加。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审查程序,婚姻登记部门缺乏必要的调解和限制措施,导致冲动型、轻率、草率型离婚的数量增加,由此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次离婚高峰。   

为防止轻率离婚,几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纷纷提出议案、建议或者提案建议全国人大修改法律,对此问题予以解决。社会各界呼声也很高。对此全国人大立法部门十分重视,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开展了广泛的论证研究。在形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征求意见稿时,就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中得到了多数赞成。这一内容经过草案的几次修改更加完善。本条就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冷静、理智地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重新考虑是否以离婚方式解决夫妻矛盾,考虑离婚对自身、对子女、对双方家庭、对社会的利与弊,避免冲动行为。本条中规定的30日即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国外许多国家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是名称有所不同:英国叫离婚反省期;法国叫离婚考虑期;韩国叫离婚熟虑期;美国叫离婚等候期。其目的是对离婚进行干预,降低离婚率,这对婚姻的瓦解起到了一个缓冲的作用。在冷静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并不是坐视不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谈心谈话,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实际状况,判定是否为危急婚姻,哪方责任大,过错在谁等。通过积极调解,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为以后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作了充分的准备。   

依据本条规定,在30日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应当在该期间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终止登记离婚程序。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仍坚持离婚,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当事人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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