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意义及修订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解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强调要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十四五”规划纲要对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出战略部署。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事关长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过程

第一次修订: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释义解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妨碍公平竞争的新现象、新问题相继出现。此次修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时隔24年的首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修订内容:(一)判断原则上更加完善

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新修订法律第二条第二款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原则上更加完善。

(二)修改完善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规则

1. 补充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认定规则

2. 重新界定了关于商业贿赂的认定规则

3. 完善了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规则

4. 修改了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规则

5. 修正了关于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

6. 微调了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

7. 新增了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三)删除了五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与反垄断法的区分,避免二者的交叉。修改之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等规定。另外,还删除了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有规制。这次修改使得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进行了相对清晰的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二元格局。

(四)加大了不正当竞争者的损害赔偿责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法院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计算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与其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相同,这次法律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五)强化了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

针对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力度弱和行政执法力量不强等情况,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的当事人规定了责任追究。规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过本次修改,能够使得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更加充分;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在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同时也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有了清晰的划分,保持了现行法与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第二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修改;

释义解读:这是继2017年11月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后,对该法的又一次修改。本次修改,仅涉及四个条款。

要点1: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定义更为完善。在传统的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手段的基础上,将电子侵入纳入侵权手段之一。其次,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也纳入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中。再次,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要点2:继2013年版《商标法》引入恶意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后,将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也纳入《反法》规定,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惩罚力度。另外,将违反《反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从三百万提高到五百万,进一步提高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标准。要点3:提高了行政执法部门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执法的罚款标准。针对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行政处罚的罚金最高可以达到五百万元。要点4:增加了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条款。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证明侵权情形符合新增的32条第二款的3种情形中任一情形,则举证责任将转制涉嫌侵权人,涉嫌侵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根据某统计数据,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法院审判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中,原告败诉率达到63.19%。商业秘密权利人作为原告,胜诉的难点大多在于难于举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使得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往往也是以秘密方式进行。因此,如果依据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能切实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此次修改,将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增加涉嫌侵权人的举证义务,从而加大对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力度。本次虽然仅有四条修改,但无一不是旨在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大的亮点在于,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以法条的形式明确,减轻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第三次修订:2022年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

释义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正式施行,于2017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作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层出不穷,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规制。2022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指引。此外,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一些条款之间的冲突与竞合也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2月启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成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深入研究。在全面梳理总结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践,研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充分征求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此后,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企业,对修订草案进行逐条论证,充分采纳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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