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混合运营模式将是最佳模式

律师事务所经过了近几年的变革,从挂靠模式向团队模式以及混合模式转变,总结其中的优劣,我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混合模式应当是律师事务所的最佳模式。

律师事务所的挂靠模式强调的是律师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律师事务所的团队模式强调的是律师事务所利益的最大化;律师事务所的混合模式是二者利益的妥协。

对于挂靠模式与团队模式中的不足,也要进行必要的修正,对于混合模式中的弊端也要进行修正。修正的中心议题是充分发挥律师的主动性、积极性、来体现律师行业的特点,确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关系,体现律师事务所作为商事主体性质的特征具有获利性。中心议题是体现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利益平衡。分述如下:

一、律师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利益点。

年轻律师在发展期,需要有个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也需要个业务的熟练期。

这个时期需要一份稳定的工作,那授薪律师就是年轻律师在成长期内的最佳选择。团队的运营模式就成为了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可以操作的空间。

二、不同的律师具有不同运行模式的需求。

律师这份工作非常复杂,包括承揽案件、办理案件以及善后工作方面的事务。有的律师缺乏拓展案件的能力,只有办理案件的能力。如果让这部分律师去独立执业,则会被法律服务市场所淘汰。因此这部分律师是非常愿意从事授薪律师的工作的。

三、有部分律师的业务能力非常强,既具有拓展业务的能力,又有办理案件的能力,适合独立办理案件。自己希望凭借自己的实力来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那这部分律师就有进行独立执业的要求。

四、律师所中的律师既有作为团队成员的要求,又有作为独立执业律师的要求的,那么律师事务所进行团队模式与独立执业的运营模式的混合模式就成为了可能。

五、律师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模式中应当体现到这种法律关系的存在。

a.独立执业律师的含义及优点。

目前的独立执业的挂靠关系,没有很好体现这种关系。应当将这种关系体现为律师独立执业的劳动关系。独立执业受到律师所的有效管理,没有挂靠的放任管理的情形,向加强管理的劳动关系转移,将效益工资模式与劳动关系的过度。效益工资可以是律师所分配的案件的效益工资与自己开拓业务的效益工资。律师所开拓的效益工资,律师得到的比例比较少,律师自己拓展业务,律师得到的比例也比较少,而律师独立执业是律师自己拓展的业务,律师所得到的效益是非常低的,律师得到的效益是非常高的。律师的劳保等费用是从律师收费中支付的,不是由律师所无条件负担的。律师的工资是去掉增值税及劳保、管理费及办公费用、律师所固定利润点后的剩余。律师所的利润点应当非常低。说到底这是一种新型的效益工资。能够充分体现劳动关系的性质。

独立执业律师能够发挥律师的积极性并且能够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b.团队律师实现经济效益向律师倾斜的策略。

目前律师所团队律师的运作,强调的是律师所及团队负责人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团队律师的经济利益。我觉得应当改革分配结构。律师所或者团队负责人经济利益淡化。律所将经济利益向劳动者倾斜的策略。

1.将律师所及团队负责人的利润控制在百分之二十之内。

律师所得利润的百分之十;团队负责人得利润的百分之十。

将团队负责人从主要精力负责办理案件,变成主要来管理律师团队上来。收入由自己办理案件的收入变为主要由管理收入利润上来。

2.律师收入的组成部分实行综合工资。

包括基本工资、本所工龄工资、办理案件数量工资、办理案件质量工资、出勤工资、律师等级工资等构成。

3.业务拓展方面。

业务拓展采用适合拓展业务的律师组成的拓展业组与团队负责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非本所人士不能成为拓展业务组成员。拒绝外来人员介绍业务提成的行为。打造本所拓展业务的能力。业务组的业务拓展能力在律师团队中具有重要作用。

尽量争取资深律师从事此项业务,从严把握年轻律师从事该项业务的资质。

保证诚信承揽业务,保证接案质量。

承揽业务律师的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加效益工资的方式。效益工资的比例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之间为宜。不能过高。如果过高会压低具体承办案件律师的工资比例。

六、律师所的利润分配。

律师所所得利润百分之十用作广告宣传;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用作公积金,其中百分之十用作执业风险基金,百分之九十用作发展基金;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职工福利基金给律师所所有职工提供福利;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对合伙人进行利润分配。

七、律师所合伙人取得了多次所得。

合伙人取得了律师团队经营管理所得百分之十;取得了承揽案件所得百分之十五;可以取得作为一名办理案件律师所得的部分;取得了律师所合伙人律师分配利润所得分配的部分。合伙人取得了四次所得。这样调动合伙人经营的积极性。

八、独立执业律师律师所取得利润点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百分之五之间为好。或多或少,我觉得均不适宜。

九、律师事务所实现利益的均衡才能够稳定,才能够发展。那种强调自己极端利益的行为,只能暂时,不会长久。

十、加强律师所的管理工作。

律师所对不同的律师采用的经营管理模式不同,有的是独立执业的模式,有的是团队律师的模式。但是律师所不能放任对本所律师的管理工作。管理包括业务管理、执业规范的管理、财务管理等项管理工作。特别是对独立执业的律师,不能像挂靠律师的那种方式采取放任不管的方式:收案件不管、收费不管、办理案件不管、案件归档也不管、违规执业也不管。啥都不管,只管收取管理费。这非常不好,也不规范。

以上是我对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模式的思考。整体思路是搞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经济利益平衡,规范执业行为。革除律师行业利益极端化的现象,也能改变律师行业管理松散的现象。

尽管我并不是司法局的官员,也不是律师协会的委员(应当是律师协会的领导授予了我两个委员的名额,我辞掉了一个,那个我也从来没有参加过会议)。但是我是律师所的主任,也是一名律师,我觉得从行业的角度来探讨律师行业发展的事项,应当是我应尽的义务。你们作为律师的,是否认为我讲的有合理的地方?欢迎律师朋友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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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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