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拆迁有这些法律规定

对于拆迁有这些法律规定

在征地拆迁中,许多拆迁户都会遭遇强拆威胁,如果在拆迁方限定的期限内不搬走,就有很大可能遭遇强拆。而在这种矛盾的情形下,许多拆迁户依然不愿意搬走,因为如果搬走就要签《补偿协议》,只能拿微薄的补偿款,颇有屈打成招被迫妥协的意味,又因为签了字,日后基本上无法得到公正补偿,这也是大量强拆案件发生的原因,那么当拆迁户遭遇强拆后,为什么要及时维权呢,我们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国家行政法总则构成的设想分为以下内容

(一)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作为第一章,属于行政法总则的总则。行政法的内容涉及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要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大类。

(三)行政活动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民事双方主体作出不同,行政活动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所有活动的统称。

(四)行政程序 与民事行为不同,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循法定的行政程序。

(五)行政的监督、保障和救济对行政权的监督既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包括行政系统内自身监督,后者是总则规定的主要内容。

结语站在新起点,迈入新征程。十四五时期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法治政府能否基本建成,对于实现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法治政府建设进度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建成具有标志性意义。我国已完成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的制定,尽快启动行政法总则的制定,并随之设置行政法分则,逐一攻克,最终编撰完成统一、完善的行政法典,使法治政府建设有了最为根本可靠的基础和保障,这将是我国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征程中,根据中国实践和现实刚需作出的重大创举,可以说,这将成为世界法治建设史上弥足称道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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