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法律法规知识,一定要看!

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二)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今年4月15日,我们即将迎来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危系于每一位公民,民族崛起系于每一个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即将来临,这些知识你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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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最高可处死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应从重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间谍罪,情节较轻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根据《反间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依法查封、扣押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对此项查封、扣押应该怎么处理及时解除。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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