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公益性逐步展现

我曾在2018年开始我就在有关文章中提到律师的性质中包含有商业性质与公益性质。我以前有关的文章也不断提出过这样的观点,这次通过《法律援助法》的颁布,我就更能看出律师的公益性质逐步展现出来。

一、公益性性质与商业性质的区别。

公益性质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商业性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划分。

a.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目前从投资人划分为三种形式: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

b.从是否是法人的角度来划分国办所具有法人性质,合伙所、个人所不具备法人的性质。

c.从是否具有公益性与商业性质的角度来划分:国办所具备全部公益性质、没有商业性质;合伙所及个人所基本具有商业性质同时包含部分公益性质。

三、合伙所、个人所逐步向公益性的过度。

通过《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可以看出,今后国家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的与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实行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全覆盖,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这些案件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向受援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充分体现了公益的性质。

《法律援助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其律师、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援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到政府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必须进行法律援助。义务就是必须做的。

四、律师的业务类型将发生变化。

律师日常传统的业务类型的商业性质部分,今后就会慢慢转化为公益性质部分;发展趋势是商业性质部分逐步缩小,公益性质部分逐步扩大。

律师由从事商务性质执业活动,逐步向公益性质的执业活动转移。

五、律师将在社会中的正面形象越来越好。

因为律师越来越多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商业逐利行为越来越少,因此律师在社会中的正面形象会越来越好。

社会将完全颠覆对律师的认知。律师也就是一名普通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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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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