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讨薪案,我的一点小看法

这个案件,看到了很多网上这种讨论,认为有罪的也有一堆道理,论证。认为无罪的也是一堆道理与论证。根据刑法定义虚假诉讼罪是指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入罪标准就是有如下行为,捏造事实进行民事诉讼。农民工实际已经拿到工钱。无论是垫付还是支付,事实是已经拿到,那么不存在未支付工资的事实,那再起诉,认定为农民工欠薪的事实就是虚假的捏造的,导致的后果是法院出具了七十多份错误判决。实际的法律关系是建筑商,总包,分包之间的建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这些法律事实,完全不是劳务合同纠纷,确实妨害了司法秩序。至于说到犯罪主体的认定,律师,两个包工头是主从犯没多大问题,那么农民工是什么性质,我的理解类似于在赌场给人做饭的倒水的,属于工具人的性质。工程领域,讨要工程款难,难得人家律师会有这种思路讨要工程款,这是我的理解,或许我的理解是错误的,但愿人家真的是讨薪,但真的讨薪,又怎么会是虚假诉讼?我疑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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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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