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皇擦鞋店会员卡年久失效 想“激活”必须再充值200元

翰皇擦鞋店会员卡年久失效 想“激活”必须再充值200元

殷女士投诉的这家“翰皇”店位于经二路 实习生戚敏 记者张丹丹 摄

2010年前后,殷女士的家人在经二路一家“翰皇擦鞋店”办了一张储值会员卡。2015年12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殷女士在家中翻出这张会员卡。这家“翰皇”店的负责人却表示,会员卡年久失效,想“激活”必须再充值。

殷女士表示,她手中“翰皇”会员卡的发卡方是经二路414号“翰皇擦鞋店”,2015年12月27日,她去该店出示会员卡消费时,店员表示这张卡办卡时间太久了,能不能继续使用需要请示门店的负责人。那位店员致电负责人后告诉她,这张卡已经“过期”了,卡内75元余额已被冻结,如果想继续使用余额,必须再次充值到200元。对此,殷女士感到不解。在其所持会员卡的背面有“贵宾卡使用说明”,其中第三款中写道:“此卡只限擦鞋服务使用,在可接受服务之次数内长期有效。”

2015年12月31日,记者来到殷女士所说的“翰皇”店。记者说明来意后,店员拨通了负责人的电话。在电话中负责人表示,殷女士的会员卡是2010年前后办的,当时给她办卡的工作人员是否曾告知使用期限已无法核实,不过就算店员没有告知,店里也有告知牌,“2010年公司就规定挂牌”。

记者在店内找到了她所说的“会员须知”和“会员卡”两张告知牌。“会员须知”第3条写道:“请注意您会员卡的使用期限。会员卡面额少于或等于10元时,须充卡,否则本店有权收回主卡”。“会员卡”则规定了不同面值的充值卡的有效期:200元卡有效期2年、300元卡有效期3年、500元卡有效期3年。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到期的卡也不会作废,顾客把余额补齐到200元还能用。如果殷女士再来消费,她可以做主让她把余额用完。”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晓亮表示,商业预付卡超过有效期后,卡内金额的所有权应属于消费者,经营者无权无偿占有,“卡内金额过期作废”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他认为,部分商家设“有偿激活”或“充值激活”来拉动继续消费的用心可以理解,但这一做法单向加重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有违合同法平等原则,涉嫌构成“霸王条款”。另外,这家“翰皇”店的200元会员卡有效期为两年,也违背了“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的规定。

2015年12月31日,记者联系到北京翰皇伟业总部。客服人员表示,其公司系统显示,2010年1月5日起这家店已不是公司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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