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之间欠条上“担保人”一栏签名,是否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实战诀窍:“置之死地而后生”,申请鉴定后冲破对方设计的圈套,对自己的错误做最后的弥补。

在他人之间欠条上“担保人”一栏签名,是否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8日,李某的弟弟李小某向李某的朋友张某借款50万元,并书写欠条一张,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同年4月28日,张某在和李某喝酒时提出,要求李某为李小某的借款行为进行一下证明,李某由于喝多了的缘故,就在欠条的背面写上了自己的名字。2004年6月,由于李小某未按照约定还款,张某将李小某告上法庭,同时要求李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审中,张某出示的欠条中,欠条背面有“担保人 李某”字样,同时,张某提出了相关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自愿作为其弟弟的保证人,并写下了上述字样。李某辩解自己是在喝酒过程中书写,只是起证明作用,李某认为“担保人”三个字别人补填的,但未提出证据。一审判决李某败诉。

在他人之间欠条上“担保人”一栏签名,是否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败诉原因分析:

本案中作为李某败诉的原因如下:

首先,作为李某认为自己是在喝酒过程中书写的证明欠款行为,但从一般常理来推断,作为民间借款行为已经由借条的情况下,是无需他人进行证明的,此说法很难让法院相信。

其次,李某认为自己在欠条背后书写名字时,欠条上并未写上“担保人”三个字。李某认可是自己书写的名字,但“担保人”三个字表示非自己书写,张某提供了证明人证明当时是自己写的“担保人”三个字后让李某签字的。在李某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信了张某的证据。

第三,本案的关键败诉原因在于,李某提出“担保人”三个字是后填的,未提供相关证据,这样情况下法院就能依据上述证据来证明其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由于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为李某承担不是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

在他人之间欠条上“担保人”一栏签名,是否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反败为胜策略:

本案反败为胜的关键是,作为李某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本案的保证人。但本案的情况来看,难度非常大,对方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同时也符合生活常理。根据本案情况,我们认为,只能“置之死地而后生”,做最后一搏。一方面,将推翻对方的证据寄希望于对欠条背后“担保人”三个字进行痕迹鉴定,看是否是同一天所书写,如果是同一天所书写,就印证了张某的说法,案件最终败诉;如果不是同一天所书写,那么张某的说法和其证人证言就不攻自破,同时也印证了李某的说法,本案就能彻底反败为胜。同时,另外一个“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原因是,如果二审法院不认可提出鉴定申请是新证据,本案也只能最终败诉了。为此,我们在二审强烈要求笔迹鉴定,同时说明了鉴定的重要性,最终法院同意了申请。通过对笔迹时间的鉴定,证明不是同一天书写,最终李某对本案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他人之间欠条上“担保人”一栏签名,是否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及预防方法:

对于借贷行为特别是民间借贷行为中,由于对法律认识的缺乏,很多保证人一方面出于亲属或朋友关系不好拒绝,一方面在以为自己在其他人之间的保证人或担保人一栏签字,只是起到证明作用,签个字没什么大问题,这个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作为保证人如果在担保人或保证人字样后签字,就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笔者提示读者,除非自己确实认可要当债务的担保人或保证人以及能认识到其后果还愿意担任情况下,不要轻易作为债务人的担保人或保证人。

同时,我们要了解不同保证方式的区别,选择保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不同的法律责任,读者可以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明确约定担保责任。

最后,在遇到类似上述案例情况下,一方面坚持自己不是保证人的同时,另一方面要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没有诉讼经验情况下,应该请律师介入帮助。正如上述案例情况,之所以会“置之死地而后生”,如果在案件的一审就提出鉴定,就省出了二审的诉讼难度。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技术原因,对于痕迹的形成时间鉴定,很多法院是无法进行的,对自己的签字行为一定要慎重,无论什么情况下不能在空白纸或其他人书写的欠条后进行签字。

在他人之间欠条上“担保人”一栏签名,是否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13
下一篇 2024-04-1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