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好心带一脚发生交通事故 首次规定可减轻司机责任

自己开车好心带朋友一脚,没想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朋友受伤。转过头来,朋友要求自己赔偿损失,车主觉得很冤枉,没想到本来是做好事结果还惹得要打官司。武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民法典》侵权编中,对这类情形首次作出了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减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好意同乘”是指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形,属于情谊行为。李涛律师指出,因为好意带一脚,而且没有找同乘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是情谊行为可以排除合同法的给付义务和违约责任。但不能完全排除侵权责任,提供搭乘一方也负有对搭乘人人身、财产的保护义务。

李涛律师说,又因为是情谊行为,不能对提供搭乘一方进行过苛的要求,否则不利于社会交往的稳定和谐。也就是说好意同乘其实是一种助人为乐,如果对存在好意的司机太过苛刻,那以后谁也不敢再带一脚了。

因此,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当搭乘人遭受损害时,只要提供搭乘一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提供搭乘人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李涛律师指出,随着机动车的普及,此前,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减免责事由,散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他司法解释中。《民法典》在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单独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为第五章节共10个条款,统一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规定。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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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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