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4日——2019年8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4日15:00至2019年8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皇朝万鑫酒店8楼12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5.现场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推举代表单川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0名,代表的股份168,00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857%。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共6人出席会议,见证律师2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167,60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73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0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40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6%。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罢免李继芳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12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5967%;反对67,87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403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89%;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6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胡轶、张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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