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被告人财产清偿顺序——先医疗费、受害人损失,后他人债务

熟人咨询“自己借给同学几万元,现在该同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刑期的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数十万,该同学目前只有一套房产,那自己的钱能不能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按比例清偿?”

律师回复:

该熟人的债权若属于普通债权(即未办理抵押登记),顺序是排在受害人赔偿款之后的,无法按比例清偿,若支付完受害人赔偿款之后有剩余,则和其他债权人按比例清偿。但若该债权有房产作为抵押物,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则可以优先于其他人的债权,仅排在受害人医疗费用之后。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法律咨询电话(即微信号):1563099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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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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