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咨询“自己借给同学几万元,现在该同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刑期的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数十万,该同学目前只有一套房产,那自己的钱能不能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按比例清偿?”
律师回复:
该熟人的债权若属于普通债权(即未办理抵押登记),顺序是排在受害人赔偿款之后的,无法按比例清偿,若支付完受害人赔偿款之后有剩余,则和其他债权人按比例清偿。但若该债权有房产作为抵押物,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则可以优先于其他人的债权,仅排在受害人医疗费用之后。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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