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茅台、梦之蓝……这位受贿人就好这一口

近日,宿州市灵璧法院对原任宿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处经理、宿州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齐进等5人进行公开宣判,以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判处齐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其他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刑罚。

五粮液、茅台、梦之蓝……这位受贿人就好这一口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

200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齐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50.9万元,购物卡2.4万元,五粮液白酒13箱、茅台白酒19箱、梦之蓝3系白酒1箱、鬼酒3箱、纪念金钞1套、50克金条1块、画2幅、木雕1件、仿绿松石雕件2个、玉蝉挂件1个、玉兽手把件1个、手表1块、腰带1条,价值20.4577万元,合计173.7577万元人民币,在承揽工程、支付工程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7年至2013年,福建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公司)与安居处合作开发新景第小区项目。何辉系明德公司的大股东及该公司在新景第项目的现场负责人。2017年10月,安居处和明德公司在新景第合作项目上结算完毕。2018年初,何辉以生活困难为由向被告人齐进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打入其儿子何鑫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齐进于2018年2月14日,安排安居处主管会计李优及现金会计耿红,以安居处新景第小区车库分成款的名义将安居处公款10万元借给何辉个人使用,并出具借款申请单,在借款人处签署何辉名字,在负责人批示处签署同意转借。当日,耿红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人民币到何鑫银行账户。2018年6月13日,何辉仍未归还该10万元人民币。

2016年3月25日,芦屯嘉苑代建项目发布招标公告。2016年4月10日,安居处与万联公司签订合作代建协议,约定合作代建卢屯嘉苑项目,安居处投资百分之六十,万联公司投资百分之四十,并以安居处名义代建。为确保中标,被告人齐进、张良栋商议找金皖公司陪标。被告人齐进与金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岩锋联系让金皖公司陪标,张岩锋同意。被告人齐进安排被告人唐德隆制作安居处、金皖公司的标书,并将金皖公司的评分做低,确保安居处中标。金皖公司安排被告人马勐给被告人唐德隆提供制作金皖公司标书所需的相关资料。标书做好后,被告人齐进、张良栋、唐德隆、马勐一起在被告人张良栋的办公室对安居处、金皖公司两份标书进行封标。2016年4月14日卢屯嘉苑项目开标,安居处中标,中标金额约4.7亿元人民币。2016年5月15日,安居处与萧县房地产管理局、萧县圣泉乡人民政府、萧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建协议。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齐进利用担任安居处副经理、经理,安居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购物卡及金条、酒、画等财物,价值合计173.75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齐进、张良栋、唐德隆、马勐在卢屯嘉苑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被告人齐进、芦岩在绿洲嘉园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均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进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张良栋、唐德隆、马勐、芦岩犯串通投标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齐进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齐进、张良栋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德隆、马勐、芦岩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进在被灵璧县监察委员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对受贿罪以自首论,且全部违法所得已退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的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良栋、唐德隆、马勐、芦岩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均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齐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良栋、唐德隆、马勐、芦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齐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被告人张良栋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唐德隆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马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芦岩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齐进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万九千元,购物卡二万四千元,五粮液白酒十三箱、茅台白酒十九箱、梦之蓝白酒一箱、鬼酒三箱、纪念金钞一套、画二幅、手表一块、腰带一条、金条一块、木雕一件,仿绿松石雕件二个,玉蝉挂件一个,玉兽手把件一个,依法予以追缴(已缴至灵璧县监察委员会);被告人齐进挪用公款人民币十万元,返还宿州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已缴至灵璧县监察委员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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