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九民纪要》之一 九民纪要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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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本次纪要涉及到民商事审判的广泛领域,涵盖的规则触及社会各行业,必将对今后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为此,本团队将以律师视角、行业思维,结合实务经验,对纪要的各个议题进行探讨研习。

今天探讨的第一个话题是:九民纪要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可知:

1. 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2. 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因此九民纪要原则上并不能改变司法解释的内容,也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在纪要的56条及65条中均对司法解释内容进行调整,这是否表示纪要能改变司法解释的内容?其实不然。

以纪要第56条为例,该条中明确了担保法解释38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与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冲突,应当依据物权法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对担保法解释38条不再适用,明确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纪要第65条同理。

综上,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且原则上不可改变司法解释,但当法律规定之间明显冲突且有明确依据时,纪要可以对司法解释进行明文调整,且纪要可以作为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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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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