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忙出了事故,法院又会怎么判?

孙曰磊,江苏赣榆人,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江苏省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江苏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会计师、二级建造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多年银行法务从业经历,擅长民商事纠纷解决。

帮人忙出了事故,法院又会怎么判?

研究方向:建设工程;劳动、工伤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刑事辩护。请记得转发朋友圈,让更多的人得到帮助。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

王女士到幼儿园接女儿放学。在幼儿园门口,王女士接到邻居李女士电话,让王女士顺路也帮李女士家孩子接回家。在回家途中,王女士骑车摔倒,将李女士家儿子小明摔落受伤,治疗花费15000余元。

于是李女士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王女士违反相关交通法规为由,判决王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则认为王女士与李女士之间是帮工关系,赔偿责任应由李女士承担,改判王女士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为何改判?王女士帮李女士接孩子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帮工关系?帮工关系中,帮工人遭受损害或致人损害时由谁来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骑电动车载两个孩子违反道路交通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李女士作为小明的监护人,明知王女士骑非机动车载两个小孩出行可能存在风险,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担责比例上,一审法院认定王女士承担70%的责任,李女士承担30%的责任。

二审判决依据和对赔偿责任的认定与一审法院不同。在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与李女士应成立帮工关系,王女士是帮工人,而李女士则是被帮工人。

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帮助李女士接孩子,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王女士骑车过程中致小明受伤,李女士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3日进行修正,并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对帮工关系中的担责问题进行了许多修改,现将具体法条展现给大家: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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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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