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的写法及样式;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应注意问题

对于劳动争议,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即此类争议无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2)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而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先行申请支付令,如果通过申请支付令可以解决问题,自然就不用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通过申请支付令不能解决问题,则可以直接起诉而不必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如果不申请支付令,则需要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行起诉。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不要盲目提起诉讼,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具体把握,并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如果仲裁委员会是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就要认真研究主体是否适格,确属主体错误的,则变更主体再行申请仲裁,否则,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照样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二,如果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会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可以按仲裁委员会的说明,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如果申请人不按说明申请仲裁,而是坚持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会作如下处理: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当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后,要再仔细研究一下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问题。第三,如果仲裁委员会以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为由不予受理的,就要依据“主体明确、定性明确、定向明确”的原则,再次审查自身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是否明确,如果确属不明确的,应当明确后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否则,对于不明确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第四,如果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不要放弃提起诉讼,因为起诉后,即便人民法院也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依然会受理。第五,如果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的,那么就要仔细审查自身的情况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因为构成“一事不再理”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已经受理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裁定驳回起诉。“一事不再理”的构成要件,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该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同时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当事人要否定“一事不再理“的,则需要证明发生了新的事实。

(4)因劳动争议仲裁逾期未结案而提起诉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且应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关于可以终止审理的情形,规定在该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中。 另外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为由直接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争议仲裁中存在“移送管辖”“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其他正当事由”等情况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要注意把握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的具体情况,同时要注意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把握仲裁审理期限。

(5)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另外,劳动仲裁仲裁可以对案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进行先行裁决,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针对上述不同类型的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

第一,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的,则不能起诉,而是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裁决。如果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则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如果劳动者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对于非终局裁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该怎么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此时应当按非终局裁决处理,即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针对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果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呢?此时由人民法院审查判断,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则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的起诉;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面对一份没有载明属于终局裁决还是属于非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都可以,起诉或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按哪种程序处理。

第四,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先行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则根据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按照上述介绍的方法采取相应的救济途径。

第五,对于仲裁裁决先予执行,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先行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事后证明仲裁裁决先予执行错误的,可用过执行回转的方式解决。执行回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操作。

第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事实上,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要宽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果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往往也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机构超过其受案范围处理案件的,可以向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仲裁案件。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又不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案件,那么仲裁裁决是否生效呢?关于该问题,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仲裁机构确属处理了不属于其受案范围的争议,那么裁决不应该生效,仲裁机构自身发现问题后,应当予以纠正;如果进入执行程序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进而由执行法院处理。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整体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当事人接受的裁决事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集体劳动争议中,如果只是部分劳动者不服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未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参阅以下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示的《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民事起诉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文书样式制作文书。

民事起诉状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原告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在诉讼地位后括注与原告的关系。

4.起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5.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6.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7.起诉状应当由本人签名。

民事起诉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公章和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起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4.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5.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6.起诉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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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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