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自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修改的内容为七条,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该修正案划定了行贿罪从重处罚的七类情形,包括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等,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对单位行贿惩处力度不足,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介绍,我国刑法根据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行为等不同规定了较多罪名,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为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相应地调整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衔接和平衡。

近些年,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严重侵害民营企业、企业家权益,要求依法加强惩治的呼声很高。刑法修正案(十二)坚持问题导向,将实践中反映最为集中、迫切的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进一步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记者谢俊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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