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调研之风 | 北辰法院2023年优秀调研成果展示(第六期)—— 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纠纷的特点、难点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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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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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法官助理 张倩如、金洪毅

做好调查研究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本篇调研成果源于民一庭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同志们长期以来智慧成果的归纳总结。望本篇调研成果得以转化为推动劳动争议案件提质增效的“金点子”,起到“反哺”劳动争议审判实践的良好效果。

02

文章正文

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纠纷的特点、难点及对策建议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死亡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以及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体系。在我国,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 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有些用人单位由于缺乏对社会保险的深刻认识, 或者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约人工成本以谋取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总是以各种理由和手段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或者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用, 从而引发各种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险意识的日益觉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纠纷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日趋增多。

一、2020年至2022年北辰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纠纷审理情况介绍社会保险纠纷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纠纷、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纠纷等,后两种纠纷属于行政争议,本文所探讨的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即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发生的争议。大兴调研之风 | 北辰法院2023年优秀调研成果展示(第六期)—— 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纠纷的特点、难点及对策建议2020年,北辰法院民一庭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61件,其中,涉及社会保险纠纷案件146件,占比为40.44%,调解率为78.77%;2021年,北辰法院民一庭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63件,其中,涉及社会保险纠纷案件187件,占比为33.21%,调解率为71.12%;2022年,北辰法院民一庭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22件,其中,涉及社会保险纠纷案件224件,占比为42.91%,调解率为60.71%。近三年,北辰法院民一庭共审结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共计557件,由此可见,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逐年增长趋势,并且由于该类案件存在涉及主体多、法律适用难等特点,调解工作愈发难做,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最终上诉率和发改率也一直居高不下,逐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痛点、难点。二、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的特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种类型,决定了此类纠纷类型的多样性。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占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绝大多数;二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而引发的纠纷;三是用人单位虽已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双方对缴纳基数、缴费期限存在争议,通常表现为用人单位少缴、迟缴社保,但其中少数情况下,也存在用人单位多缴社保而要求劳动者返还的情况;四是劳动者在出现工伤、生育等情况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引发的纠纷。具体特点如下:1.纠纷主体繁多。社会保险关系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等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虽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但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上述主体的相关行为,容易出现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调证困难等情况,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如北辰法院2021年审结的陈某富与天津市某钢结构公司、天津市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陈某富主张被告支付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证据中还包含银行流水、档案转移手续等,因此,在查明该案事实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人社局、医保局、档案局及银行等。2.法律适用繁杂。社会保险纠纷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单行条例纷繁复杂,且存在着立法体系不健全、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层次低、实施机制弱等缺陷,现有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之间缺少必要衔接,缺乏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相关规定,导致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一个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除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外,还经常需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等。3.诉讼请求多元化,易形成复合型纠纷。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同一案件中往往集合多项诉讼请求,如在确认劳动关系类案件中,除社会保险诉求外,还交织着追索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多项权利诉求;在涉及工伤类的案件中,劳动者诉请通常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权利诉求,这就导致此类复合型纠纷案件“难调难判”且上诉率高。在北辰法院民一庭近三年审结的557件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此类复合型纠纷高达482件,占比高达86.54%。大兴调研之风 | 北辰法院2023年优秀调研成果展示(第六期)—— 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纠纷的特点、难点及对策建议4.具有群体性特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往往整体不交、少交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用,涉及人数众多,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而劳动者利益趋同,容易串联形成合力,利用维稳考核压力,通过群体性诉讼增加劳资谈判的筹码,以此增加对政府和法院的压力,提高胜诉的可能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涉法涉诉信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通常需要法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不仅需要法官积极去做用人单位的调解工作,而且还需要法官耐心细致地为劳动者群体做好释法明理、安抚情绪、判后答疑等一系列工作。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理问题及解决办法1.用人单位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关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抗辩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双方协商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用人单位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劳动关系单纯由私法调整,发展为由社会法调整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契约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及劳动者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国家设定社会基准法的标准来强制推行社会保险制度,不允许当事人对社会保险权利义务进行契约的自由安排。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也应视为无效。二是劳动者要求不缴纳。基于前文所述,即使劳动者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也应视为无效,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离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则应不予支持。在北辰法院2021审理的王某玉与天津某机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用人单位提交了劳动者书写的由于个人原因不在该公司参加养老保险的书面证据,劳动者诉请的经济补偿金则未获支持。三是用人单位抗辩由于劳动者已自行缴纳,无法重复缴纳所致。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有用人单位提出上述抗辩理由,北辰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经向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辰区人社局”)了解,目前现行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形式,虽缴纳标准不一,但可以同时缴纳,等到退休时择一清算即可,故用人单位该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2.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能够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案件中,用人单位经常性抗辩意见为其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则可以证明双方之前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否则其无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缴纳。经向北辰区人社局了解,在2008年之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缴纳确实需要提供劳动合同进行登记,但自2008年之后,社保缴纳已经改为备案制,用人单位无须出示劳动合同,只需要向人社局提供用工名册,自行填写备案表即可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此外,用人单位现在还可以在人社局官方网站上通过线上方式自主登记办理。故用人单位该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还是应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准。3.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难以计算。鉴于社会保险损失核算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全部损失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挑战。因为社会保险待遇的核算专业性极强,法官非专业人士,难以准确核算数额,通常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协助。在北辰法院2016年审理的季某义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2021年审理的顾某福与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北辰法院向北辰区人社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对劳动者主张的因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社保造成的养老金差额进行核算,并以北辰区人社局确定的具体数额作为裁判依据。在北辰法院2019审理的陈某富与天津市某钢结构公司、天津市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北辰法院向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对医疗费保险待遇差额进行核算,并以该机构确定的具体数额作为裁判依据。此外,也可以参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将损失范围确定在为未履行法定义务一方因此而减少的支出,即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间接确定为劳动者的损失,依此为据确定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标准,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用人单位为天津市某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中,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按照历年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判决即以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的金额作为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损失金额。4.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的竞合问题。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八民纪要》中已明确了“有限双赔”原则,劳动者虽已在侵权案件中得到误工费损失赔偿,但并不影响其作为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应取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权利,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后者是实际存在的经济损失,故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所以,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是“双赔”还是“补足差额”,如是后者,那么赔偿顺序如何确定、差额如何查明,目前尚缺乏明确规定。在北辰法院2022年审理的天津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天津某自行车公司与刘某菊劳动争议一案中,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且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获得误工费赔偿,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5.法院调解事项包含社会保险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基于前文所述,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用人单位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也应视为无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进行调解时,为达成一个包括各项损失在内的总赔偿数额,劳动者往往会选择自愿放弃补缴社保,用人单位也更倾向于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而如果不包含社保一项进行调解,调解的效率、成功率又会大大降低。目前,北辰法院在调解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向双方释明并在调解笔录中载明,调解款项包括工资、生活费、加班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双方劳动关系期间其他给付义务,双方一次性解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纠纷;劳动者也会明确自愿放弃向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权利。此类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后基本实现了案结事了,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作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劳动者能否在调解过程中,表示主动放弃补缴社保,法院应该如何更加合法合规地处理此类案件,依然是一个现实的未解的难题,在法律层面目前尚缺乏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实践做法也不尽相同。四、解决社会保险纠纷的建议1.正确使用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在对社会保险纠纷的处理中,要正确处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的互补作用,对属于行政纠纷的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对属于劳动争议的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具体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行政责任和人民法院在其管辖权的范围内公平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从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争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审核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与缴纳年限、核定社会保险费、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查询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等与社会保险缴纳有关的争议,以及包括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争议、核定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等与社会保险支付有关的争议,都属于单向行政关系,均应当行政处理。2.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是两套并列的劳动权利救济机制,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劳动监察产生与运行的根源在于劳资双方的不平等性,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以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达到平衡劳资关系的价值取向。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强化劳动监管和社会保障职能,是行政执法主动性的内在要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的监控力度,加强社会保险征缴的执法力度,及时制裁违法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与清欠等方面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同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还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劳动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确保劳动者投诉有门,及时化解纠纷隐患。3.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与能力。针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法院应定期开展政策宣传指导、咨询服务活动,通过典型案例解读,并就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现场解析答疑,切实把劳动法律法规送到劳动场所,有效提升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劳动者合法维权的意识与能力。同时,法院还可以利用微博、微信、官方网站等线上平台,及时发布解读最新社保政策,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一时间获取最新社保惠企惠民资讯和相关业务办理指引,通过多形式、全覆盖宣传,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社会保险纠纷的产生,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尤其对于劳动者而言,要积极提高自身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正当维护自身权益。在入职后应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等方面的证据,比如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出入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的招用记录表等,以防发生劳动争议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4.健全法院与仲裁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机制。要加强仲裁与诉讼的沟通和合作,针对新问题、新类型、新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研究规律特征,紧密协作、合力化解社会保险纠纷,特别注重发挥一裁终局、支付令等制度在解决社会保险纠纷中的作用。同时,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与发放,相关裁判文书的执行,均离不开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配合。因此,也需要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探索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社会保险待遇或损失的形式和程序,以便妥善处理社会保险纠纷。以北辰法院为例,北辰法院民一庭通过定期与北辰区人社局、北辰区医保局、社险北辰分中心召开工作座谈会,建立了联系紧密、职能完备的四方联动机制,围绕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社保办理、医保报销、工伤认定、失业补助等问题,积极探索有效对策,切实解决专业难题。同时,北辰法院民一庭与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期召开审裁协调会,强化沟通协调、统一裁审标准,充分发挥仲裁与诉讼两种制度优势,努力健全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5.法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由于社会保险纠纷与其它的民事争议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诉讼程序上应当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性,以利于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如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选择用工方代表、工会代表担任陪审员,以有利于增加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信赖并提高审理效率;对于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以司法建议的形式通知有关社会保险机构,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考虑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可以适当给与劳动者一定的举证指导,并在必要时主动进行职权调查;对于劳动者急需得到赔偿金以支付医疗费或者维持基本生活并有胜诉可能的,可以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先予执行等。

END

供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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