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律师

买房有风险,借名更需谨慎。“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因不具备购房、房屋贷款资格或者受到限购政策的制约无法购房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由“借名人”实际支付购房款,“出名人”对外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的行为。

南京房产律师-徐义明律师通过“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案例分析,大家铤而走险选择“借名买房”主要原因有:借用他人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他人单位或集体内部房、规避当地购房限购令、规避购房贷款限制、避免离婚财产分割等。司法实务中对于不同原因所产生的“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也会有不同的裁判规则。关注南京房产律师-徐义明律师,后期我们一一来分析。

首先,南京房产律师-徐义明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借名人来说,借名买卖房屋交易中通常的法律风险很多,其中包括:

1、借名买房事实认定难,证据难以固定;

2、借名买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3、借名人无法在不动产权登记簿中显名;

4、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

5、第三人(如配偶)对出名人转移房产给借名人的行为提出异议 ;

6、出名人因其个人债务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或执行;

7、法院对于借名买房纠纷应做确权判决还是肌肤判决认识不一

但是,大家也不用太过于担心,其实出资证明、购房手续是可以作为证明借名人系真实购房人的证据。

借名买房中借名人出钱出力,被借名人只负责挂名,从常理来看,房屋购买时购房款的交纳以及相应的一系列购房手续都应由借名人主办,即使借名人就借名一事支付被借名人一定的费用,购房手续办理完毕后的相关单据和证件也应交由借名人保管。

首先,就出资而言,证明出资人全部出资具有重要意义。一旦借名人不能证明房屋由其全部出资且不能拿出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认为是被借名人向借名人借款购房,或认为是借名人赠与被借名人资金购房(在借名人与被借名人存在特殊关系时,如直系亲属)。因此,南京房产律师——徐义明律师特别提示,对于借名人来说,一定要保存好转账凭证或购房票据。其次,就购房手续而言,房屋购买过程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还贷手续、原始房屋产权证等应当在借名人手中保管,虽无实际作用,但能体现借名人对整个购房交易的掌控,也能够作为证明借名人系真实购房人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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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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