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裕律师:不良资产处置之法律方面

沈国裕律师:不良资产处置之法律方面

作者:沈国裕律师/2015年10月

与金融机构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执行难不同,企业运行中不良资产之应收账款形成原因多样化,就其本质而言,是企业管理问题及整个商业信用问题。我们抛开整个商业社会中商事主体因经济原因导致的客观困难因素,大量现实中不良应收账款形成恶性三角债、恶性债务链条根本问题是其财务运营及对外授信管理和内部合同管理问题所致。

如何化解经济创伤,尤其实体企业中的呆坏应收账款处置操盘,到具体操作层面落到了律师群体中。就应收账款特征而言,其可转让性(即应收账款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可以转让的,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除外),为债权债务重组及衍生金融产品设计做了基础;而其特定性(转让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为其每笔交易的处理标准化工作设置了一定障碍;应收账款的时效性(即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要求实体经济运行的主体必须从多维度提升合同管理、信用管理等工作,也为具体应收债款的可诉化设置了时间条件。而这时间条件在具体商品和服务交易中又是时时变化的。

就落实应收账款的法律保护管理工作而言,建立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的着眼点应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而展开。 整个商事主体运行中,存在大量管理落后的企业主体,其在日常交易甚至重大交易中无法事前识别风险,甚至无法识别交易对手的真假,这为微观实体的创伤埋下了祸因。若在交易中有律师参与其交易主体资格审查,整个社会的交易风险相对可控很多;但在现实社会中,连基础的公司商事交易也大量没有律师的参与,这与整个国家的法治观念以及商事交易习惯紧密相关,大量复杂的合同被简单化,更不要说合同内容的规范化和条款完备性了,这为风险的发生预埋了机会;而大量含糊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更加拖延了商事交易顺畅性的保障;事中合同履行的失控也是应收账款呆坏化的重要原因,本律师在处置呆坏的几百笔应收账款中发现,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交接工作的断档等因素直接让商事主体在法律上丧失了法律保护。这为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又埋下了一只产生蝴蝶效应的祸因;甚至在整个商事交易面临破坏和不守信的情况下,大量主体心存侥幸,为了保护来之不易的商业关系而漠视最后的补救机会,时效的丧失,盲目的追偿直接导致恶意对手主体有机可乘,大量跑路,大量坏账,大量的打击着微观脆弱的商业信用体系。其实,在实体经济运行中,实体企业缺乏的是对交易科学管理及商业交易中对金融工具的具体运用,对自身企业应收账款及资产金融化处理在上市公司中是运用的最好的。对非标准具体商事合同的标准化设计及后续商事律师的及时处理对应收账款处置是大量被缺失的重点。

真个商事交易在真正进入纠纷后,那就是魔和道、善与恶的较量,魔有各种非法、合法的工具来施展,但道只能以合法的方式来展开终极对决;魔的企业通过转移资产、虚假交易、虚假改制等各种手法来洗白其非法利益并脱逃法律制裁,而道就是要像白骑士一样来保护合法利益,在现实中,大量企业因管理的不善和律师没有及时介入让真金白银、劳动资本等要素转化的商品和服务转变成一笔无法变现的应收账款;那是要多少笔交易后的利润都无法填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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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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