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奇葩案例,看可怜巴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一个奇葩案例,看可怜巴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今天看到一个很奇葩的案例,来源于上海某区法院作出的离婚纠纷判决。

男方是陆某,也是原告。女方是翁某,也是被告。陆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跟翁某离婚,并主张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大体如下:陆、翁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翁某生育一女陆小小。陆小小与陆某一直共同居住至今,期间陆小小结婚、生育小孩均由陆某帮助完成。婚姻期间,翁某多次与不同男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被多次抓奸在床。1986年翁某与一名叫小黑皮的男人公然同居并怀孕,后因男方家庭反对,男方未能与其妻子离婚,被告只能至医院引产。经过多方劝阻,陆某同意原谅翁某,双方又再次共同居住在一起。翁某保证不再犯之后,仍然继续与多名不同男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继续多次被发现。

2016年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陆某离婚,陆某申请要求亲子鉴定,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排除了陆某为陆小小生物学父亲。后来不清楚因为什么原因,翁某撤回起诉。陆某只能主动提起离婚诉讼。

从一个奇葩案例,看可怜巴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法院考虑到翁某在婚内与多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故意隐瞒孩子非陆某亲生的事实,具有明显过错,使陆某感情上、精神上均遭受严重伤害。判决翁某向陆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看到这个判决,我感触很深。5万块钱能够抚慰陆某的精神创伤吗?显然不能!

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被绿了无数次。一次一次选择相信,又一次一次的被背叛。到了老年又发现自己的女儿并非亲生。这个打击显然非常沉重。估计这种精神创伤,终身都可能很难平复。5万块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能只是聊表安慰而已。

当然,这个法院判决本身没啥问题。因为根据上海高级法院的文件,上海地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顶格就是5万元。法院支持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足以证明法院对翁某的行为极为否定。

这个案例引发了我的思考,我们国家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明显偏低。

从一个奇葩案例,看可怜巴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相对于肉体损害或者物质物质损害,虽然是无形的,但影响和伤害程度丝毫不逊色。很多精神伤害,甚至终身都很难平复。但我国当前的侵权损害服务金的金额一般也就是几万块钱。如下是我们梳理的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文件,对本省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指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额以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为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到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到5000元;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5~10倍予以赔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万元至8万元之间酌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一级伤残或者两人以上死亡的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得高于8万元

没有查到国外对于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数额的具体情况。

但我们以常理来度之,对于严重的精神损害,几万元肯定不不足以弥补。特别是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大家对于精神世界越来越有关怀和重视,对于精神损害和精神创伤越来越看重,理应进一步提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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